摘要:
有些单位在收到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救灾捐款时,在账目上将它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其理由是:救灾捐款既不是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经费,不能作“拨入经费”处理;又不是从财政专户拨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因而也不能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所以,只能作“其他收入”处理。为了反映救灾捐款收入情况,一般在“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置“救灾捐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救灾捐款不是一般的捐款收入,它是由政府同意和筹集的,专门用于救灾支出的资金,是一项财政性资金,不能作为单位的正常性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如果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在年终结转“结余”时,容易转入“结余——正常性结余”科目。特别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计算机自动转账功能一般是将“其他收入”自动转入“结余——正常性结余”,而不是自动转入“结余——专项结余”。
因此,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上,应将救灾捐款作为单位的一项不需上缴财政专户的特殊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处理,可在“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下设“专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出时作“经费支出——专项支出”,年终结账时,将“专项收入”和“专项支出”两个明细科目余额转入“结余——专项结余...
有些单位在收到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救灾捐款时,在账目上将它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其理由是:救灾捐款既不是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经费,不能作“拨入经费”处理;又不是从财政专户拨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因而也不能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所以,只能作“其他收入”处理。为了反映救灾捐款收入情况,一般在“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置“救灾捐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救灾捐款不是一般的捐款收入,它是由政府同意和筹集的,专门用于救灾支出的资金,是一项财政性资金,不能作为单位的正常性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如果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在年终结转“结余”时,容易转入“结余——正常性结余”科目。特别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计算机自动转账功能一般是将“其他收入”自动转入“结余——正常性结余”,而不是自动转入“结余——专项结余”。
因此,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上,应将救灾捐款作为单位的一项不需上缴财政专户的特殊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处理,可在“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下设“专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出时作“经费支出——专项支出”,年终结账时,将“专项收入”和“专项支出”两个明细科目余额转入“结余——专项结余”明细科目。
责任编辑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