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张蕊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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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已由试点和试行期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基础资料的核实与确认问题
调查显示,基础资料的核实与确认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信息失真。这种失真表现为核算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各单位各行其是、会计处理失误及人为操纵盈亏等,有些数据资料缺乏依据,为迎合评价指标,粉饰业绩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提高基础资料信息的质量,首先,应规范被评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参加企业效绩评价的单位,其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予以规范化,凡属集团公司的,必须提供合并报表。严禁为迎合评价指标,恶意调账,人为操纵盈亏,达到粉饰企业效绩的目的。
其次,实行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考试制度,确保业绩评价工作的质量。有些从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人员,对《企业效绩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理解不全面,甚至不清楚某些指标的含义,这势必影响业绩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必须...
随着《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已由试点和试行期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基础资料的核实与确认问题
调查显示,基础资料的核实与确认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信息失真。这种失真表现为核算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各单位各行其是、会计处理失误及人为操纵盈亏等,有些数据资料缺乏依据,为迎合评价指标,粉饰业绩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提高基础资料信息的质量,首先,应规范被评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参加企业效绩评价的单位,其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予以规范化,凡属集团公司的,必须提供合并报表。严禁为迎合评价指标,恶意调账,人为操纵盈亏,达到粉饰企业效绩的目的。
其次,实行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考试制度,确保业绩评价工作的质量。有些从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人员,对《企业效绩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理解不全面,甚至不清楚某些指标的含义,这势必影响业绩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必须对中介机构从事效绩评价的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使其达到掌握效绩评价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
第三,将年报审计与基础资料的核实工作相结合,提高效绩评价工作效率。基础资料中有许多数据来自企业基本情况表,这些数据不是审计的内容,但却直接影响着企业效绩评价结论的客观性。为提高效绩评价工作的效率,评价组织可要求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将效绩评价所需的基础资料核实工作一并进行。
第四,严格基础资料的审核工作,确保指标口径的统一性。对于持有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被评价单位,应对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对审计报告中未发现,但在数据审核中发现的应调整事项,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指标口径的统一性。
二、关于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问题
调查发现,现行的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指标体系未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多元化。随着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对有些企业很难界定哪些是它的主营业务,哪些是附营业务。因此,在计算“主营业务利润率”这一指标上,存在着口径不一致,或难以计算的问题。
2、评价指标之间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规则》采用的评价方法是功效系数法,运用这一方法的条件是各个评价指标之间相互独立,然而,现有的评价体系中,有些指标的相关性较强(这里的相关性不是指因果关系,而是指标之间的相乘或涵盖关系),如基本指标中的“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和修正指标中的“主营业务利润率”等。此外,销售利润率与总资产周转率是属同一层次的两个指标,而在现行指标体系中,这两个指标被列入了不同的层次。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受到较大的影响。
3、不同性质的评价对象使用同一评价指标体系会使评价结果失真。传统企业由于其技术、设备、工艺、生产相对成熟,因而市场较稳定、风险较小,其效绩评价主要着眼于当期;而“双高”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为了取得将来的高报酬,并不着重当前的盈利水平,因此,效绩评价的着眼点应是企业将来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如果对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使用同一评价指标体系,显然不合适。另外,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同一企业,采用同一评价指标体系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4、评议指标的打分口径较难把握。评议指标大多属定性分析指标,打分时主观成分很大,口径不易把握,对综合得分产生一定的影响。
5、未对不同性质的指标进行调整。在整套评价指标体系中,有些是正指标;有些是逆指标,如不良资产比率;有些属适度指标,如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等。这些性质不同的指标同时进行加权平均,必然使计算结果缺乏科学性。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对于“主营业务”范围的界定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企业属多元化产品经营,应以产品销售比例作为判断是否纳入主营业务范围的标准,即某种产品的销售收入占该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或达到一定的比值,就应列入主营业务范围。
其次,可将企业运营状况的评价指标进行分解。从实质上看,企业运营状况的评价指标可分解为反映盈利能力的评价指标和反映偿债能力的评价指标。根据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可知,总资产周转率应属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可作为财务效益层面评价的修正指标;而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则应属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可作为评价企业偿债能力层面的修正指标。
第三,为满足多元投资主体及不同性质企业对效绩评价的要求,应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对指标项目进行调整。即在保证财务指标与评价指标8:2(80%:20%)的前提下,可根据所处行业及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和管理需要,进行有关项目的微调。对于传统企业,指标体系应侧重当期财务效绩的评价,而对“双高”企业,指标体系侧重于对企业未来持续性盈利能力的评价和核心竞争力的评价;评价工业企业效绩时,可考虑取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评价商业企业时,可考虑取消“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同一企业,指标体系也应有所差别:增长期侧重销售收入增长和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评价,保护期应关注投资回报和经济增加值的评价,收获期应着重经营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的评价。为了更好地满足企业对销售利润发展情况的评价,可以“三年销售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替代“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指标。
第四,为使不同性质的指标能够统一计算,可将逆向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如取它的绝对值的倒数使其改变成为正指标,再与其它指标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对于适度指标应与其它指标分离开,单独计算,这样,可使计算结果和评价结论较为公正和科学。
第五,对评议指标应尽量定量化,如对“经营者基本素质”、“发展创新能力”以及“基础管理水平”等指标,可根据具体的内容设计问卷调查表,广泛进行调查,将收回的问卷及统计结果作为该项指标打分的依据。
还有些指标,如“基础管理水平”和“综合社会贡献”可采用“一事否决制”,如出现了一次重大安全事故,则“基础管理水平”指标即为0分;企业经营出现了违背诚信原则的事件,则“综合社会贡献”指标得分为0。
三、关于指标体系权重赋值与标准值的确定问题
根据调查,指标体系权重的设置及标准值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统一的权重赋权不利于对不同性质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效绩的客观正确评价。《规则》及操作细则规定,权重的赋权采用德菲尔法,这种方法既简便易行,又不失科学合理性。然而,对所有的企业,不分具体的经营性质和所处的发展阶段,一律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不利于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首先,正如前述,工业和商业企业的经营性质差别较大,商业企业主要是通过提高销售利润率来达到提高资产报酬率;而工业企业主要是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来达到提高总资产报酬率;“双高”企业与传统企业不同,它主要是以技术创新和较快的产品更新来达到企业较高的投资回报效益。因此,在指标的权重设置上应有一定的差别。而我国现行的《规则》中未对这些因素加以考虑。
2、标准值的给定偏高。即便是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的某些企业也达不到应有的等级。江西省就出现了同一企业同样的效益,今年效绩评价得分比去年低了许多,企业效绩评价等级也下降了,这样不利于企业积极性的调动。
为了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在明确基本权重时,允许评价机构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不同性质及各发展阶段对业绩评价的不同要求进行权重的调整。如商业企业,可考虑适当调增“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权重;工业企业可适当增加资产周转率包括“流动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的权重;“双高”企业可适当调增“技术投入比率”、“发展创新能力”等指标的权重。对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应特别关注其“销售增长率”、“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评价指标;对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应侧重于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等指标的评价。当然,在进行权重调整的过程中,同一行业或同一发展阶段的企业,其评价指标体系与权重应保持统一,以便进行效绩的比较。
关于标准值的问题应与行业标准相衔接。应充分考虑国内行业的经营水平,应使效绩水平处于全国前列的企业,经打分后仍可处于较前列。如果标准值的确定不考虑既有的行业水平状况,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及导致该《规则》推广运用的困难。
四、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及运用问题
企业通过对效绩评价结果的分析有利于正确认识自身,及时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应该说,评价结果的运用是企业效绩评价的灵魂,只有不断寻求和推广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运用领域,才能使效绩评价的理论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并不断地指导企业的实践。我国目前的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运用尚处于探索性实施阶段,因此,还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相应配套政策和地方政府支持,是评价结果不能按既定用途运用的主要原因。虽然《规则》列出了效绩评价结果可以运用的诸多领域,但落到实处,可实际操作的并不多,其原因主要是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不够。
2、企业效绩评价系统的设计最初是用于国有资本金效绩的评价,这是影响《规则》在企业内部管理中运用的重要原因。尽管2002年修订的《操作细则》,淡化了国有概念,但指标体系未作实质性改变,故不利于在非国有企业中推广运用。
3、在某些特殊行业中,评价结果不能反映企业实际情况是影响评价结果运用的另一重要原因。总体上说,运用该系统测评企业效绩时所打出的分数、划定的档次、揭露的问题,基本上符合企业的现状,因而是可靠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高分不一定没有问题”,如烟草行业,在测评中有些指标可能拿满分,但却不是其自身努力的结果,而是靠着行业的特殊性取得的,甚至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仍存在着许多问题。相反,有些企业经过自身的努力,成绩明显改善,但评价结果的分数却不理想。
此外,一些地区还反映,对企业既要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评价活动,又要进行效绩评价活动,不知该如何处理。
要做好落实与推广效绩评价结果的运用工作,除了不断完善系统外,首先,地方政府部门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政策。例如各地应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者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制订上,在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聘用、奖惩、企业诊断中,对国有资本的监管和财务监督,以及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自觉地运用效绩评价结果,将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其次,为了能使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效绩评价活动,建议财政部门等另行制定效绩评价方法。上市公司和其他一些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质及评价目标与国有企业不尽相同,评价的侧重点及所涉及的评价指标也存在差异,有必要针对这些企业的性质和管理要求单独设计评价体系。这也是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延伸,意味着效绩评价将成为一个系统工程。
第三,对效绩的评价结果,不仅要看分数,还须特别注意评价结果的分析报告。这可以帮助考评者及相关人士了解企业的效绩中主观努力的成分占多少,依靠行业的特殊性取得的成分是多少,有利于评价者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特点,结合该企业的历史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的效绩作出公正的评价。
第四,将国有资产的价值增值工作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结合起来。浙江省已在实施这项工作,该省财政部门在2002年度上半年进行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就对集团公司只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评,并创造性地建议集团对子公司进行效绩评价时采用本《规则》,其理由是集团公司总部一般属行政管理机构,自身没有生产经营业务,它的角色相当于国有资产经营者的监管部门,负有保值增值的任务;而子公司则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这使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活动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得到了有机的结合。
笔者在调查中注意到,单户企业效绩评价的结果比较正确,多户合并时,正确率降低,且合并得越多,正确性就越低。浙江省的做法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并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机结合,也符合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各自的经营目标和管理要求,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 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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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