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和中央企业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的改革工作,一些中央企业要求将本企业列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单位。为更加积极稳妥地实施这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进度。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是多年形成的,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难度要有充分的估计。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的差异,《意见》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进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二至三年,经济欠发达地区三至五年,少数独立工矿区据实确定)请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切不可片面追求进度,搞一刀切。
二、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试点工作安排。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面广,涉及的人员、机构、资产比较复杂,需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衔接,必须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必须先试点,取得经验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和中央企业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的改革工作,一些中央企业要求将本企业列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单位。为更加积极稳妥地实施这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进度。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是多年形成的,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难度要有充分的估计。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的差异,《意见》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进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二至三年,经济欠发达地区三至五年,少数独立工矿区据实确定)请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切不可片面追求进度,搞一刀切。
二、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试点工作安排。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面广,涉及的人员、机构、资产比较复杂,需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衔接,必须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必须先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正在研究起草具体实施办法,待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再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实施。
(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
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在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新股的申请文件时,除招股说明书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的披露事项外,还应要求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对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发表专项意见;主承销商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此类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表意见,并提供充分依据;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前款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稳健、是否已足额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发行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稳健性和公允性;主承销商和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是否已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
三、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其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其他重要事项”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前款所称“重大或有事项”是指涉及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发行人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或有事项。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20%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非经常性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其他重要事项”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中作特别风险提示。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
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
一、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9号”)第八章第七节发行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的说明。
发行人提供的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指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也可提供完整的月度纳税申报表或季度纳税申报表替代);完税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如果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收款凭证。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可以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批准文件。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前利润与原企业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存在对应关系,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与原企业报表的相应收入也应存在对应关系。
二、关于准则9号第八章第十一节、第十二节要求提供的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和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是指报告期各年度提供给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告。
(一)最近三年内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包括:
1、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原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2、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之前的原始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应包括各发起人(如有多个投入经营性资产的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原所在法人单位的原始财务报告,如果该原始财务报告已经审计,一并提供其审计报告;如果未经审计,则应注明“未经审计”。
(二)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经设立运行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是指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最近三年内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包括;
1、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当年及以后年度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差异比较表;
2、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之前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该差异比较表包括各个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发起人(如为多个发起人)报告期各年度的原始利润表与其分账进入股份公司申报利润表的基础利润表的差异比较表和各个发起人汇总的合并利润表与股份公司申报利润表的差异比较表。
(四)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经设立运行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是指报告期内各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差异比较表。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包括首发、增发和配股)应在发行申请文件“其他文件”一章中提供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四、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如下明确的法律意见:“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一致”。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