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务也呈快速发展之势,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追求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各保险公司采取多种优惠政策吸引客户,其中一项就是在企业资金紧张时,可先承担保险责任,而后再付款。这一做法使保费收入上去了,但应收保费的数额也随之增长,这就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沉重的包袱。近年来保险公司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增长,另一方面加大对已形成的应收保费清收力度。在清收过程中,除现金以外,还收回了大量的实物资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保险公司对这部分抵债资产的管理十分薄弱,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存在着很多问题。
1、抵债物资有物无账,保费收入有名无实。一些保险公司对保户抵顶保费的物资通常不在账目中记载,使已收上来的抵债物资形成了账外资产,同时也不按照抵债协议及时冲减应收保费科目。如某保险支公司签发保单后,没有收回现金保费,保户以车辆抵顶,总价值123万元,未体现在公司任何账内。有关人员解释说,只有接到上级公司的批准才可将收回物资记入抵债物资科目。而实际上,申请上报和上级批准可谓遥遥无期,以至于1999年抵回的车辆到目前仍未入账。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务也呈快速发展之势,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追求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各保险公司采取多种优惠政策吸引客户,其中一项就是在企业资金紧张时,可先承担保险责任,而后再付款。这一做法使保费收入上去了,但应收保费的数额也随之增长,这就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沉重的包袱。近年来保险公司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增长,另一方面加大对已形成的应收保费清收力度。在清收过程中,除现金以外,还收回了大量的实物资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保险公司对这部分抵债资产的管理十分薄弱,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存在着很多问题。
1、抵债物资有物无账,保费收入有名无实。一些保险公司对保户抵顶保费的物资通常不在账目中记载,使已收上来的抵债物资形成了账外资产,同时也不按照抵债协议及时冲减应收保费科目。如某保险支公司签发保单后,没有收回现金保费,保户以车辆抵顶,总价值123万元,未体现在公司任何账内。有关人员解释说,只有接到上级公司的批准才可将收回物资记入抵债物资科目。而实际上,申请上报和上级批准可谓遥遥无期,以至于1999年抵回的车辆到目前仍未入账。没有任何账目记录该类资产,公司怎能做到有效管理?
2、抵债物资管理随意,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规定了公司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物资先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入相关科目后,可将物资转为自用或出售,及时做出处置。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对抵偿保费物资的处理没有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收回的抵债物资长期得不到处置,致使资产损失程度加大。有的公司将抵顶的车辆自用数年,使资产价值大大减少;有的公司收回的抵债物资长期得不到处置,且得不到妥善保管,致使有些物资损耗严重。如某支公司将抵偿的家用电器长期存放于库里,资产价值受到很大损失。
3、账务处理悖离规定,保费收入核算失真。按照《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如果将资产变现,则应将处置所得或损失记入营业外收支科目。有些公司为回避责任,掩盖矛盾,采用更改保单办法来核销损失。如某支公司收到抵顶保费物资15.3万元,收回的时候不作记录就将物资拍卖,变现损失3.2万元没有记入营业外支出,而是直接注销保单,冲销保费收入,造成了公司业务活动不能在会计资料中得到真实的反映,使保费收入核算混乱,偷逃国家税收。
4、违反企业核算原则,抵偿程序不符规定。实物抵顶保费的发生是以应收保费的存在为前提,在保户确实存在财务困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保户之间达成协议或经法院裁定由保险公司做出让步,保户以实物抵顶保费。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一些保险公司在与保户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费前,保险公司既不把尚未收到的保费确认收入,也不记作应收保费。当保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则以赔款抵顶保费收入。如果赔款小于保户应承担的保费收入,差额部分往往是让保户以实物抵顶。保险公司收到物资后再记应收保费和确认保费收入。这种为追求保费收入,盲目拉客户以抢占市场份额,一方面给客户“赊账”,另一方面无视合同条款支付赔偿,这无疑增大了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保险行业秩序。
实物抵顶保费管理的不规范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我国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外资保险机构正加速在我国开展业务,以上问题的存在无疑会成为国内保险公司参与同业竞争的不利因素,加强和改善管理已迫在眉睫。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从物资抵入开始,加强对其记录、保管、处置各环节的监督和牵制。
2、完善保费收入指标管理体制,改保费收入单一指标考核为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利润指标比重,促进合法合规经营,提高效益。
3、强化事前监督。目前上海已建立了保险公司数据查询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保险行业异常经营状况,建议这样的查询系统尽快在全国范围推广,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在查询系统中增加投保企业的有关数据,进一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增强法制观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 袁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