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推行合伙制是当前会计界议论最多的话题,起因则是一些人将银广夏的审计失败案归结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缺陷造成的结果,认为注册会计师(CPA)的“诚信不足”是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实行合伙制;认为中国的CPA已经陷入“诚信危机”之中,要想重塑CPA的信誉形象就必须推行合伙制。通过合伙制的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实现会计职业界的内部监督机制,从而提高CPA的执业质量。合伙制是否是拯救中国CPA的灵丹妙药?在加入WTO后的严峻形势下,中国的CPA是集中精力做强做大占领市场,还是循规蹈矩去发展合伙制?对此我们应做出抉择。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合伙制的优势及局限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法律上对其约束较少,它相对于公司制而言是一种法律成本很低的执业方式。在经营上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它突出了执业者个人的专业技能、责任心和信誉表现,能够有效地赢得客户的信赖,所体现的是一种“人合”的色彩。在法律上,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问题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不仅当事人要为之付出代价,其他合伙人也要负连带责任。这样的赔偿制度...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推行合伙制是当前会计界议论最多的话题,起因则是一些人将银广夏的审计失败案归结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缺陷造成的结果,认为注册会计师(CPA)的“诚信不足”是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实行合伙制;认为中国的CPA已经陷入“诚信危机”之中,要想重塑CPA的信誉形象就必须推行合伙制。通过合伙制的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实现会计职业界的内部监督机制,从而提高CPA的执业质量。合伙制是否是拯救中国CPA的灵丹妙药?在加入WTO后的严峻形势下,中国的CPA是集中精力做强做大占领市场,还是循规蹈矩去发展合伙制?对此我们应做出抉择。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合伙制的优势及局限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法律上对其约束较少,它相对于公司制而言是一种法律成本很低的执业方式。在经营上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它突出了执业者个人的专业技能、责任心和信誉表现,能够有效地赢得客户的信赖,所体现的是一种“人合”的色彩。在法律上,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问题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不仅当事人要为之付出代价,其他合伙人也要负连带责任。这样的赔偿制度迫使每一个合伙人谨慎执业,勤勉尽责。合伙人之间则形成一种内部监督机制,能够强化CPA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对于保证CPA客观公正、独立地提供审计鉴证服务,保证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不可否认合伙制是一种有效的“人合”机制,具有上述优势,但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出现,合伙制事务所的力量匹配已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经济生活对会计职业服务的需要。这种服务的发展趋势客观上要求CPA的专业队伍规模要大,人员要统一管理,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要实现一致性。经济组织在选择会计职业服务的时候,一般都追求专业能力和规模的对等服务,这种服务要求是传统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所不具备的。合伙制的特征,决定了该组织的发展不可能规模过大,如果规模过大,由此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风险过大。今天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早已不是纯粹的合伙制,已完全引入了公司制的管理模式。他们的成功应归结为公司制而不是合伙制。近年来,英美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从合伙制转向有限责任合伙,这种转化是社会经济环境变化敦促CPA们做出的一种理性选择,由此也说明合伙制在会计职业服务中存在不适应的一面。
二、推行合伙制与做强做大的矛盾
每个事务所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都积累了很多矛盾,一刀切推行合伙制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尤其是近几年新合并联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统一的价值观念还没有建立起来,“人合”的基础还没有形成,在此种情况下,规模比较大的事务所就可能演变为几个事务所。过去的伙伴就可能成为竞争对手,过去的合力就会成为一种对立。如果出现这种局面,中国会计职业界不仅不能做强,还会将稍大的一点经营规模全部抵消,会计服务市场做强做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中国的管理层和有识之士都希望中国的CPA不仅能够占领中国的会计服务市场,还要走出国门成为国际大会计师行,为全球经济服务。今年是加入WTO后的第一年,客观地讲我们还没有充分具备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环境要求,目前推行合伙制可以说在时间上不适宜,在推行的出发点上也存在问题。组织形式的改革并不能完全解决审计质量的问题,审计质量的提高不单纯是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它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所要做的应是集中精力把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自己民族品牌的事务所,要凝聚力量而不是涣散力量,要统一自己的价值观念,培养自己的执业风格和企业文化。
三、合伙制与会计人才流失的矛盾
中国CPA行业的发展只有短短20年的历史,在这个行业聚集的高级人才从数量上看总量不足,从人员素质上看参差不齐。由于经济发展的制约和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的审计收费一直很低,而审计风险在资本市场却急剧加大。如果推行合伙制,连带的无限赔偿责任确实会吓退一批优秀人才,因为风险和收益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是不对称的。非常薄弱的CPA队伍再出现优秀人才的流失,是我们事业的悲哀。会计人才的质量决定会计服务的质量,如果CPA的执业环境剧烈震动,人心涣散,这样的队伍难负重任。中国会计服务市场的份额就可能被实力强大、管理规范的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占领,中国会计服务市场做强做大就只是个梦。
应该说,以前CPA的法律责任意识不强,并不是因为没有实行合伙制,而是因为还没有对CPA设立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其法律责任的风险尚未充分显露出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决定,针对CPA在上市公司审计中出现重大失误可以进行民事诉讼。银广夏、麦科特、红光实业、郑百文等审计失败案已使中国的CPA感受到法律责任的巨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更使CPA如坐针毡,如果在此种情况下推行合伙制,让脆弱的中国CPA行业再服一剂猛药,人才的流失将成为一种必然现象,所以,推行合伙制应谨慎决策、合理规划。
四、两点建议
笔者认为,改革要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合伙制作为CPA从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推行,但不应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行。选择何种执业形式的权力,应该交给CPA,由他们自己来决定其执业方式,行政干预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另外,推行合伙制不是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简单变更或管理人员的直接更换,它的实施需要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做保证。在法律上,合伙人之间负有连带的无限赔偿责任,要赔偿就需要有可供支配的私有财产,而个人的私有财产如何界定、确认、登记及共有财产如何分割,这些问题必须要有统一的制度来规范。所以,建立健全私有财产的界定制度是推行合伙制的前提条件。只有这些制度健全有效,才会使合伙制的约束机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