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时,应按照其豁免的债务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笔者认为,该会计处理欠妥。企业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在会计上不作收益,而在税收上按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就形成了永久性差异。这种因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改变,并不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只影响资本公积的金额,即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按照豁免的债务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等科目,按照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再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责任编辑 季建辉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时,应按照其豁免的债务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笔者认为,该会计处理欠妥。企业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在会计上不作收益,而在税收上按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就形成了永久性差异。这种因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改变,并不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只影响资本公积的金额,即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按照豁免的债务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等科目,按照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再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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