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来核算学校取得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具体核算规定如下:(1)学生向学校缴学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2)学校将取得的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部门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学校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专户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笔者认为,这样的会计业务处理过于简单,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同时也给高校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不便,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上缴财政专户”、“普通本专科生教育收入”、“研究生教育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等指标无法分别统计。因此,笔者建议,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下设“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其它”、“已缴财政专户”、“未缴财政专户”等7个二级科目,在“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这4个二级科目下再分别设置“学费”、“住宿费”两个三级科目。会计业务处理具体如下(以本科生为例):
(1)学校收到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来核算学校取得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具体核算规定如下:(1)学生向学校缴学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2)学校将取得的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部门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学校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专户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笔者认为,这样的会计业务处理过于简单,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同时也给高校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不便,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上缴财政专户”、“普通本专科生教育收入”、“研究生教育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等指标无法分别统计。因此,笔者建议,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下设“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其它”、“已缴财政专户”、“未缴财政专户”等7个二级科目,在“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这4个二级科目下再分别设置“学费”、“住宿费”两个三级科目。会计业务处理具体如下(以本科生为例):
(1)学校收到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本科生——学费”、“应缴财政专户款——本科生——住宿费”等科目;(2)学校将取得的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部门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学校收到主管部门核拨的财政专户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科目;(4)年终结算,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本科生——学费”、“应缴财政专户款——本科生——住宿费”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应缴财政专户款——未缴财政专户”科目。
此方法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便于看清预算外收入结构,为学校的预算和各方面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应缴财政专户款”一级科目余额反映了高校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数额,与原来的口径一致;三是“应缴财政专户——已缴财政专户”科目余额直观地反映了学校已上缴财政专户的金额;四是年终结算后,“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其它”、“已缴财政专户”等6个二级科目余额为零,“应缴财政专户款”一级科目余额直接表现为二级科目“未缴财政专户”余额,便于下一年的会计核算。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