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笔者在对人保公司审计时发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一般由省分公司统一印制财产保险赔款专业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为收款单位和个人收据联,三联为付款单位记账联;并统一印制了财产保险手续费专用发票。在收据和发票上还特别注明需收款单位盖章,未盖章无效。这对于规范人保公司会计核算,及其会计凭证的整齐划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原因如下:
第一、赔款收据和手续费发票理应由接收财产保险赔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接收财产保险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尤其是单位,一般均有收据,至于个人可以出具领条。
第二、由人保公司印制赔款收据和手续费发票,一般是收据和发票的有关内容均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填写,收款单位和个人只盖章或签名按手印。而在目前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够严格的情况下,保险赔款和手续费若支付现金,则极易产生弊端。由于收款单位无存根可查,若不结合保险公司的相关审计,事后很难知道有关单位是否发生赔案、收到保险赔款或发生保险代理业务、收到财产保险手续费,赔款和手续费是否入账等。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建议应付给单位的赔款和手续费由收款单位出具...
近期,笔者在对人保公司审计时发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一般由省分公司统一印制财产保险赔款专业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为收款单位和个人收据联,三联为付款单位记账联;并统一印制了财产保险手续费专用发票。在收据和发票上还特别注明需收款单位盖章,未盖章无效。这对于规范人保公司会计核算,及其会计凭证的整齐划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原因如下:
第一、赔款收据和手续费发票理应由接收财产保险赔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接收财产保险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尤其是单位,一般均有收据,至于个人可以出具领条。
第二、由人保公司印制赔款收据和手续费发票,一般是收据和发票的有关内容均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填写,收款单位和个人只盖章或签名按手印。而在目前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够严格的情况下,保险赔款和手续费若支付现金,则极易产生弊端。由于收款单位无存根可查,若不结合保险公司的相关审计,事后很难知道有关单位是否发生赔案、收到保险赔款或发生保险代理业务、收到财产保险手续费,赔款和手续费是否入账等。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建议应付给单位的赔款和手续费由收款单位出具收据和发票,应付给个人的赔款和手续费由个人出具统一格式的领条,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和签发现金支票。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