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税〔2002〕48号;2002年2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关税(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管理办法按《“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执行。
(财税〔2002〕9号;2002年2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税〔2002〕48号;2002年2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关税(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管理办法按《“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执行。
(财税〔2002〕9号;2002年2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财税〔2002〕28号;20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