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2001年第9期刊登了张秀梅同志的《对规范委托贷款流转税会计处理的一点建议》一文,笔者认为文中通过“投资收益”科目借方反映金融机构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做法欠妥。因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贷款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时,应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从委托贷款利息中直接扣除的,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会计处理建议:
当企业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计提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贷款——利息 ×××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 ×××
投资收益 ×××
实际收到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 ×××
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 ×××
贷:委托存款——利息 ×××
这样处理,不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能准确计算投资收益,而且能反映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责任编辑 温彦君
《财务与会计》2001年第9期刊登了张秀梅同志的《对规范委托贷款流转税会计处理的一点建议》一文,笔者认为文中通过“投资收益”科目借方反映金融机构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做法欠妥。因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贷款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时,应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从委托贷款利息中直接扣除的,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会计处理建议:
当企业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计提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贷款——利息 ×××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 ×××
投资收益 ×××
实际收到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 ×××
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 ×××
贷:委托存款——利息 ×××
这样处理,不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能准确计算投资收益,而且能反映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