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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李亚东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结核病防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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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制度规定,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在或有收益实现时,直接记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在企业集团内部或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时,如或有条件签订得比较宽松,其收益就很容易实现。这样,将或有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就能增加当期利润,同时,也就无法彻底解决债务重组中原来存在的转移或操纵利润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债权人在或有收益实现时,扣除所得税后,记入“资本公积”。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责任编辑 季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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