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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张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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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税务部门对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而且采取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征收方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企业,在其业务发生时需交纳营业税。除此之外的其它企业则属于非营业税纳税企业,只有在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才需要交纳营业税。因此,它们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需交纳营业税。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非营业税纳税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投资收益”账户,该收益同股息、债券利息收入一样,不需交纳营业税,只需交纳所得税。因此,希望税务部门能根据有关规定对委托贷款的税收问题进一步规范与明确。
责任编辑 温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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