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另一个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上所表现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即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与本国人应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实行了“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扣除范围和计税标准,特别是税收优惠等方面不尽相同,其中因企业所在地理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公平的规定有: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为9%,而内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为15%,从而造成了两种外资企业所得税负的不一致;从优惠的侧重点看,就内资企业而言,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则主要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从优惠的方式看,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税,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税,还有再投资退税等方式。总体看来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只有8%—9%,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1/3。这些项目的存在既...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另一个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上所表现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即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与本国人应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实行了“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扣除范围和计税标准,特别是税收优惠等方面不尽相同,其中因企业所在地理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公平的规定有: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为9%,而内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为15%,从而造成了两种外资企业所得税负的不一致;从优惠的侧重点看,就内资企业而言,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则主要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从优惠的方式看,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税,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税,还有再投资退税等方式。总体看来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只有8%—9%,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1/3。这些项目的存在既侵蚀了税基,影响了税收收入,影响了企业平等竞争和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国内税收秩序,破坏了一国范围内税收的统一和公平性,致使中国大陆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此,必须按照WTO的原则实行国民待遇,消除这些差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税收优惠由以经济性质为主的普惠制调整到以技术产业为主的特惠制,即实行产业与技术相结合的特定优惠政策,是中国大陆加入WTO后进行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2、调整关税政策,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对税收来说,首先涉及的是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这方面需要调整的政策包括:第一,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按照中国大陆对加入WTO的谈判承诺,中国大陆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到2005年要降为1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第二,要大力清理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中国大陆关税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的征收率却是很低的,这主要是因为关税减免太多,税基过窄。所以要对现行的关税减免政策措施进行必要调整,以扩大关税税基,保证关税税率下降后,不会减少收入,同时保护国内产业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健康发展。第三,调整非关税贸易措施。①逐步取消属于禁止性税收支持的“以产顶进”和“以出顶进”等政策措施;②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同时要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依据WTO规则,中国大陆出口退免的税种不仅限于目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还应扩大到包括营业税、印花税、执照税、特许经营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
3、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1)增值税类型应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适当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将增值税课税范围扩展至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不动产销售、仓储等行业。以使征收链条更加完整,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税务机关的交叉稽核和审计也更为有效,税款流失将会大大减少。(3)制定科学、合理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严格稳定地执行。真正实现“征多少、退多少”,及时退税,确保产品零税负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优势。
4、改革个人所得的征税制度。第一,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应由目前的分类制模式逐渐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化;第二,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制,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征管;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逐步统一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体现公平税负。适当提高征税起点,将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保障等项支出考虑进去,同时改革单一扣除标准,考虑赡养人的婚姻状况,制定单身扣除标准,夫妇联合申报扣除标准,并附加物价指数因数。
5、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随着中国大陆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为了免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税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经营者、机关事业单位和一切有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中外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应是纳税义务人,因为这些企业主在支付劳动力报酬以外,还获取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价值。开征社会保障税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中国大陆加入WTO的紧迫要求。
此外,中国大陆还应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政府通过对高额财富继承者征收遗产税,不仅具有财政意义,还可以防止财富向少数人集聚而降低消费倾向,限制不劳而获。为防止纳税人生前将财产转移,应同时开征赠与税,堵塞漏洞。为保证遗产税征管的顺利实施,还应建立与之配套的个人财产和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并对现行《继承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为开征遗产税提供法律保障。
6、尽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电子商务是绕过国界的经济活动,使传统的贸易形式和劳务提供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一些传统税收概念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如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常设机构的概念、管理中心标准和应税行为的发生地的判断等,都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加剧了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国际避税活动。电子商务引发的上述各种税收问题,都直接涉及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关系到网上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公平,我们必须与国际社会一道,尽快研究制订有关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