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公正、及时地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制定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凡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及时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商业汇票效力、银行汇票效力、银行本票效力以及支票效力及其规范签章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据《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对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对这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这一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1、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为了公正、及时地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制定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凡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及时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商业汇票效力、银行汇票效力、银行本票效力以及支票效力及其规范签章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据《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对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对这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这一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1、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