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可以保证企业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保持企业的再生产能力;二是可以把固定资产价值合理地分配到各受益期,实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从而正确计算各会计期间的损益。我们以往研究固定资产折旧,很少考虑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因素对重置固定资产和正确计算各会计期间损益的影响。在此,笔者对该问题作一探讨(如果年均物价变动较大,则按物价变动会计处理)。
在考虑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因素对固定资产重置价值的影响时,应于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及以前的固定资产物价指数估计一个物价上涨率,根据该物价上涨率计算当年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和固定资产的“增值”额。对于年初估计的物价上涨率及该物价上涨率与上一年和以前各年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对于原值为A0的固定资产,第t年年初估计的物价年均上涨率为it,则:
由此可见,某年由于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引起的固定资产“增值”额为该年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该年初估计的物价上涨率之积。对于这部分“增加”的价值,一方面为了反映固定资产现行的重置金额,应调增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同时应作为资产评估增值调增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另一方面应...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可以保证企业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保持企业的再生产能力;二是可以把固定资产价值合理地分配到各受益期,实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从而正确计算各会计期间的损益。我们以往研究固定资产折旧,很少考虑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因素对重置固定资产和正确计算各会计期间损益的影响。在此,笔者对该问题作一探讨(如果年均物价变动较大,则按物价变动会计处理)。
在考虑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因素对固定资产重置价值的影响时,应于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及以前的固定资产物价指数估计一个物价上涨率,根据该物价上涨率计算当年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和固定资产的“增值”额。对于年初估计的物价上涨率及该物价上涨率与上一年和以前各年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对于原值为A0的固定资产,第t年年初估计的物价年均上涨率为it,则:
由此可见,某年由于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引起的固定资产“增值”额为该年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该年初估计的物价上涨率之积。对于这部分“增加”的价值,一方面为了反映固定资产现行的重置金额,应调增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同时应作为资产评估增值调增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另一方面应将该增加的金额以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中。这样处理,可从账面上直接反映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价值,而且将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因素对固定资产重置价值的影响额计入成本或期间费用中,然后通过产品销售收回货款而得到补偿,保证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重置能力。
考虑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因素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将“累计折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年(月)应提折旧额,另一部分为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在数值上等于由于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加”额。这样,将“累计折旧”科目细化为“累计折旧——按原值折旧额”和“累计折旧——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两个明细科目。相应地,“固定资产”明细账应设立“原始价值”、“物价年均上涨率”和“累计物价上涨增值额”专栏。在“资本公积”中增设“资本公积——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明细科目,用来核算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情况,某月(或某年)物价小幅上涨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加数等于该月(或该年)计提的“累计折旧——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资本公积——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在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为了简化工作,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可一年计算一次,然后在当年各月平均摊销。
第t年平均每月的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dt)=Dt/12
第t年全年应提折旧额=第t年按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第t年全年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
第t年某月应提折旧额=第t年某月按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第t年每月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
例:某企业某车间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为1000000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要求:采用年数总和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第一年:假设年初估计今后年均物价上涨率为2%4342
按原值折旧的月折旧额=950000×1.52%=14440(元)
每月应提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1000000×2%)÷12=1666.67(元)
则:第一年每月应提折旧额=14440+1666.67=16106.67(元)
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16106.67
贷:累计折旧——按原值折旧额 14440
——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 1666.67
同时:借:固定资产 1666.67
贷:资本公积——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 1666.67
第二年:假设年初估计今后年均物价上涨率为1.5%4342
按原值折旧的月折旧额=950000×1.36%=12920(元)
每月应提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1000000×(1+2%)×1.5%÷12=1275(元)
则:第二年每月应提折旧额=12920+1275=14195(元)
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14195
贷:累计折旧——按原值折旧额 12920
——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 1275
同时:借:固定资产 1275
贷:资本公积——物价上涨损失补偿额 1275
其它各年(略)。
考虑物价年均小幅上涨因素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在增加固定资产账面金额的同时增加了累计折旧额,所计算的固定资产的净值(折余价值)与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所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是一致的,因此,企业间通过资产负债表来进行资产总额的比较时,不会因为估计的物价上涨率不相等而不具可比性。但采用该法时,应注意企业任意高估物价年均上涨率来增大当期费用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