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通过“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其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但在资产负债表中却没有设置“委托贷款”项目来披露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情况,包括本金、利息、减值准备、净值等信息。而是规定“企业1年以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在‘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这样,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资产负债表难以了解企业的委托贷款数额及相关信息,也难以判断企业真正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情况。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也就不够充分,进而使该表难以体现报表编制的充分披露原则和相关性原则。
为此,笔者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中设置“短期委托贷款”和“长期委托贷款”项目,单独披露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的、期限不同的委托贷款。其中,“短期委托贷款”项目置于“短期投资”项目之后,并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列示:
短期委托贷款
减:短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短期委托贷款净值
同样,“长期委托贷款”项目置于“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之后,按短期委托贷款相同的形式列示。
责任编辑 温彦君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通过“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其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但在资产负债表中却没有设置“委托贷款”项目来披露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情况,包括本金、利息、减值准备、净值等信息。而是规定“企业1年以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在‘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这样,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资产负债表难以了解企业的委托贷款数额及相关信息,也难以判断企业真正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情况。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也就不够充分,进而使该表难以体现报表编制的充分披露原则和相关性原则。
为此,笔者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中设置“短期委托贷款”和“长期委托贷款”项目,单独披露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的、期限不同的委托贷款。其中,“短期委托贷款”项目置于“短期投资”项目之后,并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列示:
短期委托贷款
减:短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短期委托贷款净值
同样,“长期委托贷款”项目置于“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之后,按短期委托贷款相同的形式列示。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