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部《公路经营权有偿管理办法》指出:公路经营权包括公路线路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是无形资产,这就意味着公路经营组织在核算公路经营权这项无形资产时,会计科目应为“无形资产——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而不是用“固定资产——公路及建筑物”这个科目来反映获得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这一经济活动。而交通部颁发的《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却规定在建征养管一体化模式下形成的公路资产应反映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会计科目下。接受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转让的公路经营组织和自行投资建设公路获得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的公路经营组织,只是获得公路经营权的投入方式不同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把公路经营权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于公路资产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且所有权不能交易、分割和转移,公路经营组织就不能以投资形式或购买形式实际取得并拥有公路资产的所有权。在特许经营制度下,公路经营组织实际取得的只是公路的特许经营权,凭此经营公路可以在未来取得收益。也就是说,公路经营组织实际取得的只是公路收益权,而公司为此付出的代价,则是公路经营权的价值。经营权价...
交通部《公路经营权有偿管理办法》指出:公路经营权包括公路线路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是无形资产,这就意味着公路经营组织在核算公路经营权这项无形资产时,会计科目应为“无形资产——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而不是用“固定资产——公路及建筑物”这个科目来反映获得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这一经济活动。而交通部颁发的《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却规定在建征养管一体化模式下形成的公路资产应反映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会计科目下。接受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转让的公路经营组织和自行投资建设公路获得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的公路经营组织,只是获得公路经营权的投入方式不同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把公路经营权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于公路资产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且所有权不能交易、分割和转移,公路经营组织就不能以投资形式或购买形式实际取得并拥有公路资产的所有权。在特许经营制度下,公路经营组织实际取得的只是公路的特许经营权,凭此经营公路可以在未来取得收益。也就是说,公路经营组织实际取得的只是公路收益权,而公司为此付出的代价,则是公路经营权的价值。经营权价值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年份收益的数量和时间的分布,至于与公路建造成本高低反而关系不大。经营权价值也就是该公路未来收益的价值,它与特许经营期限的长短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特许经营期限越长,收益价值越高,经营权价值也就越大。这进一步说明公路经营组织取得的是公路的特许经营权,属于一项无形资产,而不是公路资产的本身。因而公路经营组织将公路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来进行管理和组织会计核算,更具合理性。
责任编辑 袁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