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代销商品将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这一规定是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下资产负债表的重要改进。但笔者认为,这一改进在优化会计报表的同时也丢失了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于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为此,笔者建议在受托方会计报表附注中增加对受托代销商品的披露,理由有二:
首先,在目前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代销是受托方(特别是零售企业)乐于采用的销售方式。在该销售方式下,笔者认为应按一定标准设定一个限额(比如按“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占存货类科目期末余额合计数确定一个比例),然后按照重要性原则,要求超过该限度的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受托代销商品,以补充受托代销商品的有关信息。
其次,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责任编辑 温彦君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代销商品将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这一规定是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下资产负债表的重要改进。但笔者认为,这一改进在优化会计报表的同时也丢失了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于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为此,笔者建议在受托方会计报表附注中增加对受托代销商品的披露,理由有二:
首先,在目前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代销是受托方(特别是零售企业)乐于采用的销售方式。在该销售方式下,笔者认为应按一定标准设定一个限额(比如按“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占存货类科目期末余额合计数确定一个比例),然后按照重要性原则,要求超过该限度的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受托代销商品,以补充受托代销商品的有关信息。
其次,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