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作为会计委派制度的试行方式之一,各地正在推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既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反腐倡廉的需要,也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的改革。现对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关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否违反《会计法》。目前,一些人士对会计集中核算这一方式提出质疑,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本人认为,应该正确理解《会计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实质。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首要条件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在当前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的情况下,政府或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设置进行调整,设立专职机构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这与修订后的《会计法》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实施会计集...
目前,作为会计委派制度的试行方式之一,各地正在推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既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反腐倡廉的需要,也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的改革。现对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关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否违反《会计法》。目前,一些人士对会计集中核算这一方式提出质疑,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本人认为,应该正确理解《会计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实质。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首要条件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在当前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的情况下,政府或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设置进行调整,设立专职机构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这与修订后的《会计法》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不但不违反《会计法》,反而能促进《会计法》的贯彻落实。
二、关于会计集中核算的适用范围。目前,各地主要对行政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笔者认为,会计集中核算的适用范围除应包括行政单位外,还应包括按规定收取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资源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和有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因为这些单位取得的收入都是政府性收入,因此,应将这些单位一并纳入集中核算的范围。
三、关于会计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不少单位负责人认为本单位不再履行会计工作,发生违法会计行为不再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而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工作人员有的对集中核算工作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有的担忧集中核算工作是自己给自己套枷锁。笔者认为,这都是对《会计法》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片面理解。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并不转移法律责任主体,即单位负责人仍然是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负责人是核算机构的会计责任主体。在界定违法行为的责任时,须认定行为发生的环节及责任人,不管是单位一方还是集中核算机构一方发生违法行为,法人和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会计档案保管问题。各地在规定集中核算机构的职责时,都明确由集中核算机构负责建立和保管单位会计档案。笔者认为,由谁负责保管会计档案,涉及所有权属的问题。会计档案属于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主要体现代理记账职能的集中核算机构不应长期持有单位会计档案。会计集中核算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集中核算机构保管两年,期满之后由集中核算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集中核算机构以电算化核算的,应当打印、保存、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五、关于会计集中核算牵头部门的问题。目前,各地组织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的部门均为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到预算、行财、会计管理处(科)的都有。笔者认为,比较而言,由会计管理处(科)牵头实施更具优势,更为合理。这是因为:1、会计管理部门是负责制定、贯彻会计制度,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能部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会计集中核算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是会计监督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从属于会计管理处(科)的职责范围。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