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李若山 朱国泓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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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改革法案》),该法案与传统证券法律在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规定上有重大差异,因而在美国法律界和会计界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本文从注册会计师舞弊的法律责任这一视角分析该法案获得通过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改革法案》的新规定及其影响作一简要评介。
一、《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
1995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从根本上说,该法案的通过是会计职业界多年试图努力改变已有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结果。会计职业界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倡导《证券法》的修改,其背景是注册会计师面临着不断膨胀的法律诉讼,以及他们不得不被动面对并非完全基于他们应承担的责任而是与其富有程度相关的“深口袋”逻辑。由于《改革法案》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基础规定,所以,《改革法案》的目的显然是降低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相关各方比如执行官、董事和其他职业咨询人士(承销商和律师)的诉讼风险。
与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相比,《改革法...
1995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改革法案》),该法案与传统证券法律在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规定上有重大差异,因而在美国法律界和会计界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本文从注册会计师舞弊的法律责任这一视角分析该法案获得通过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改革法案》的新规定及其影响作一简要评介。
一、《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
1995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从根本上说,该法案的通过是会计职业界多年试图努力改变已有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结果。会计职业界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倡导《证券法》的修改,其背景是注册会计师面临着不断膨胀的法律诉讼,以及他们不得不被动面对并非完全基于他们应承担的责任而是与其富有程度相关的“深口袋”逻辑。由于《改革法案》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基础规定,所以,《改革法案》的目的显然是降低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相关各方比如执行官、董事和其他职业咨询人士(承销商和律师)的诉讼风险。
与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相比,《改革法案》主要在三个方面有较大的变更:(1)将原有的无限连带责任改为有条件的“公允份额”比例责任(“fair share”proportionate liability);(2)损失赔偿上限(dam-agecap)确定方法的改变;(3)对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披露舞弊的新要求。
1、“公允份额”比例责任的内涵及其确定。
可以说,《改革法案》最大的突破就是用“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系统替代以往的连带责任规则。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审计诉讼中的“深口袋”逻辑。在确定“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时,该法案首先要求法官或陪审团必须遵照下面三个相互联系的步骤进行审判:第一步,审理被告或违法嫌疑人,判断其是否违反了《证券法》,以确定哪些相关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步,将赔偿损失在第一步所确定的责任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第三步,确定各方是否故意违反《证券法》。显然,第一步与一般案情的审理大致相同。第二步则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些人对原告负有潜在的赔偿责任,二是损失的赔偿如何在相关各方进行分配。对此,《改革法案》规定,在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时必须考虑:(1)导致损失的行为的性质;(2)行为与损失之间联系的性质和程度;(3)是否各方都是故意违反《证券法》。如果有关方属故意违反《证券法》,则特定方须对所有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是故意,则在各方之间按其所造成损失的比例承担比例责任。此外,损失的赔偿中还考虑原告的具体情况,参考两个标准:一是原告的净财富为20万美元以下,二是损失占净财富的10%以上。如果原告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比例责任尚未补齐损失的,相关各方对余下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举个例子说明上述规定。假定某案件的全部损失为100万美元,法官判定由A、B、C、D、E、F、G七个相关方赔偿。如果经审理发现A、B是故意的舞弊行为(非法行为),则由A、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假定A为管理当局,B为注册会计师,则注册会计师必须对原告的所有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法官通过审理发现,所有相关方都不属故意,则由七个相关方按他们各自造成的损失的具体份额承担赔偿责任。比如A承担20万美元,其余都承担10%,则原告还有20万美元没有获得赔偿。如果假定原告有12个,每个原告都同时满足净财富低于20万美元,且损失的比例都在10%以上,则A、B、C、D、E、F、G必须对剩余的20万美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七个被告将承担“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两个被告A和C破产,原告还有30万元没有得到补偿,这时,余下的五个被告必须按照其造成损失的责任份额承担对应的额外责任,但每个被告承担的额外责任以其承担的初始赔偿金额的50%为上限。
在上述规定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属于故意行为,其应对舞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原有证券法律的精神一致;反之,注册会计师只承担相应责任比例下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无疑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打破了司法审判中的“深口袋”逻辑。显然,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行业准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尽到了勤勉尽职,注册会计师将不再成为“深口袋”逻辑的牺牲者。
2、赔偿上限确定方法的改变。
在损失赔偿上限的确定上,《改革法案》规定,损失赔偿上限为证券买入或卖出价与相关错报信息或遗漏信息得到更正,并传播到市场后90天内平均收盘价的差。而传统的相关法律规定损失限额是买入价/卖出价与相关更正信息传播到市场当天的价格之间的差。举例来说,假如某投资者因相信了某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以25元/股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1000股,但事后监管当局发现其财务报告存在欺诈,公司被要求更正以上虚假信息,信息更正当天的股价出现大幅下降,收盘价为15元,而此后连续9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8元。按照原有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的损失为10000元〔(25-15)×1000〕,而根据《改革法案》,损失赔偿限额为7000元〔(25-18)×1000〕。两种法律规定的损失差异是前者比后者多3000元。如果其他情况类似,而更正信息公布后该股票的价格一直下跌,其后90日平均收盘价为12元。这时,损失赔偿限额为13000元〔(25-12)×1000〕。前者比后者少3000元。所以,《改革法案》与已有证券法律关于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3、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披露舞弊责任的增加。
尽管有人认为,《改革法案》减轻了会计职业的责任,但在舞弊的发现和披露方面,《改革法案》下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责任可能反而增加了。《改革法案》专门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披露舞弊的责任。该条款对注册会计师舞弊发现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执行预先设计好的程序,从而为发现那些对财务报告金额的确定有直接和重大影响的非法行为提供合理的保证;(2)每一次审计都应该包括那些确认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程序;(3)每一次审计都必须对证券发行人财务状况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进行评估。在注册会计师披露舞弊的责任方面,该法案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得一些显示非法行为可能性的信息,不管是否能够预见其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都必须确定非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财务报告可能影响的种类——罚款、罚金和损失。除非非法行为没有明确的结果,否则,注册会计师必须将这些情况通知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在向管理当局通报以上信息后,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得到如下结论:(1)非法行为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2)高级经理人员不曾采取及时和适当的补救行动;(3)注册会计师采取补救措施,并声明不能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解除业务约定书失败时,注册会计师应将相关结论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将上述信息上报SEC(证券交易委员会)。如果董事会在一天之内没有将其报告给SEC,注册会计师或者直接向SEC报告,或者解除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并将以上情况报告给SEC。而且,《改革法案》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上述报告中表述发现结果、结论或陈述的私人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显然,《改革法案》关于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披露舞弊的责任的规定,超过了已有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规定。最突出的一点是,在相关条件具备时,注册会计师必须直接向SEC汇报其客户的非法行为,而不再受保密性条款的限制。显然,这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当然,这种独立性的提高是以注册会计师承担更大的责任为前提的。
二、《改革法案》评介
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无疑是界定相关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信息等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一个新界标。
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方面,该法案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大突破:(1)将原有法律框架下的无限连带责任改变为有条件的“公允份额”比例责任,这显然有助于打破现实经济生活中司法实践普遍存在的“深口袋”逻辑。可以说,这种有条件的比例责任更加符合法律经济学中的产权依赖性这一基本法理,因而对注册会计师提供更为优质的鉴证服务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也为会计职业减少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2)对损失赔偿上限的规定更加科学,平衡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益分歧。(3)打破了原有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披露舞弊责任的忽视,打破了公允审计准则在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披露舞弊态度上的摇摆不定的情形,从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责任,也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了具有较好操作性的法律指南。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就注册会计师打破审计职业道德中的保密性条款及履行相应的报告责任作了简明扼要的规定,大大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独立性,有助于会计执业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审计过程中的运用。不仅如此,以上三个重要条款相辅相成,平衡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为责任,避免了立法中的片面思考。
显然,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关于舞弊法律责任的新规定,为我们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披露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舞弊的作用,净化我国证券市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以下几点重要启示:(1)民事赔偿行为及其判决是舞弊法律责任中的根本责任,具有很强的法律威慑力;(2)对财务报告舞弊案中的相关各方应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行为与损失之间联系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判决,一味地将注册会计师判处为“深口袋”的牺牲者不利于审计服务的充分提供,但如果属于故意行为或合谋,则强调无限连带责任是合理且必须的;(3)关于舞弊的法律责任的立法应该考虑到法庭的应用方便性,因此,相关立法也应该讲求操作性;(4)在舞弊的民事责任问题上,我国法律可以考虑吸收有条件比例责任的思想,但必须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这一前提,否则可能是“邯郸学步”,放松了对舞弊法律责任的追究,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5)应强调法律与审计准则的衔接与协调,《改革法案》对舞弊报告责任的规定及其对保密性条款的有条件否决的立法技术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责任编辑 袁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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