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史习民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分院)
[大]
[中]
[小]
摘要:
一、问题的缘起
今年年初,ST郑百文和PT渝钛白先后发布公告称,拟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ST郑百文董事会决定,拟用2.5亿元资本公积金和1822.17万元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然后再将三联豁免的14.47亿元债权形成资本公积,并用该资本公积冲抵累计亏损,从而使累计亏损减少到零。PT渝钛白公司董事会也拟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具体金额将待2000年审计报告出具后另行公告。此举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业界有评论提出,财政部年初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使一大批欲通过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上市公司希望落空,但如果上述两公司的方案通过,是否意味着这些公司又有了扭亏的新“出路”?此前,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较为鲜见,业界也少有议论。只有PT北旅1996年曾用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弥补了亏损,使公司避免了两连亏。
二、法律和制度背景
严格说来,用资本公积补亏,在相关法律与制度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条文予以禁止,且有关规定或解释存有冲突。我国《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条规...
一、问题的缘起
今年年初,ST郑百文和PT渝钛白先后发布公告称,拟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ST郑百文董事会决定,拟用2.5亿元资本公积金和1822.17万元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然后再将三联豁免的14.47亿元债权形成资本公积,并用该资本公积冲抵累计亏损,从而使累计亏损减少到零。PT渝钛白公司董事会也拟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具体金额将待2000年审计报告出具后另行公告。此举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业界有评论提出,财政部年初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使一大批欲通过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上市公司希望落空,但如果上述两公司的方案通过,是否意味着这些公司又有了扭亏的新“出路”?此前,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较为鲜见,业界也少有议论。只有PT北旅1996年曾用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弥补了亏损,使公司避免了两连亏。
二、法律和制度背景
严格说来,用资本公积补亏,在相关法律与制度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条文予以禁止,且有关规定或解释存有冲突。我国《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条规定了资本公积的来源,没有规定用途。第179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这里的公积金既没有说明是专指从盈利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也没有排除资本公积金,而且与“公司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的一般理解也是一致的。况且,公司法中也没有其他条文另讲资本公积金的用途。因此,第179条中的“公积金”似应理解为包含了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也就是说,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都可以用于补亏。然而,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就有了对“法定公积金”的界定问题(这关系到可用于弥补亏损的项目)。尽管为数众多的公司法宣传材料和教科书提到公积金制度时几乎是原文援引公司法的条文,但还是有少数书籍作了各自截然不同的解释。一是认为法定公积金包含资本公积金。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讲话》中认为:“资本公积金是法定公积金的一种。”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公司法教程》也认为:“根据公积金的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将其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均为依法提留,故而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又称法定资本公积金。”二是认为法定公积金不包含资本公积金。如,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和司法部宣传司编的《公司法讲话》中认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都是属于盈余性公积金,是从公司的利润盈余中提取的。还有另一种公积金,是从公司的资本性活动中产生的,称为资本性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问解答》中认为:“从法理划分的角度看,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法定公积金是指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前一种理解,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补亏;而按后一种说法,资本公积金就不能用于补亏。《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采用的即是后一种观点:“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用途为:(1)弥补亏损。公司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此表述比公司法清晰,但严格说来是修正了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8条的规定是“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第32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这样的规定看似明确了,但不能据此作出资本公积补亏行为不合制度的推论,因为资本公积金只是“可以”转增资本金而并非“只能”转增资本金。
原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中,资本公积的本年减少数中有“转入损益”一项(第18行)。该制度规定中涉及到的资本公积“转入损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按规定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二是“公司按规定将原记入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至于是否包括“资本公积”的转入(即补亏),制度没有提及。由于制度同样没有禁止用资本公积补亏,显然不能认为补亏是违背制度规定的。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是否可以补亏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海外公司法中,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除弥补亏损外,不作它用。但是日本、台湾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积金计入资本的除外。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必须是在以盈余公积金弥补资本亏损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德国规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只能用于平衡年度的亏损一项。可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资本公积的首要用途是弥补亏损,而不是转增资本。
三、资本公积补亏的动机与利弊
资本公积补亏的利弊得失是复杂的,无法一言蔽之。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或者同一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的情形下,对此会持不同的态度,但估计赞成的会多于反对的。因为,从投资者角度,如果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将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融资能力,在缺乏其他补亏手段的情况下会倾向于赞成用资本公积补亏,尽管这将减弱企业的实力并导致未来税负增加。但此举对短期持股的股东和长期股东的影响也并非一致。对短期持股的股东而言,补亏后既可望未来能获得现金股利,更重要的是企业扭亏后有望股票升值,从而更多获益;对长期股东来说,当期的直接影响并不大(因为补亏后净资产并没有变化)。从债权人角度,尽管用资本公积补亏有可能减弱企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由于亏损导致负债企业一蹶不振甚至破产,那么如果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增强融资能力而得以渡过难关,也不失为可以接受的举措。从政府财政角度,如果企业尽早补亏,以后年度盈利后可以早交纳税金(当然这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发展后劲,从而对税源的稳定又有消极影响)。另外,资本公积补亏对上市公司的筹资政策有一定的正面效应,因为按我国新近规定:企业能否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三年是否有现金分红有直接相关,企业必须在前几年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下才允许配股,所以上市公司也有尽快补亏后发放一定量现金股利的动机。总之,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各方会比较认可资本公积补亏的做法。
四、分析与结论
从理论上分析,资本公积不能补亏。理由是:
第一,资本公积的主体是资本(或股本)溢价,从会计理论的角度看,它不能用于补亏的一个原因是,企业的投入资本(股本和实缴资本超过票面价值或设定价值的部分)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投入资本不得任意支付给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企业清算时,在清偿所有的负债之后才可能返还给所有者。资本公积不能弥补亏损,与股本不能补亏或任意返还给股东的道理一样,根本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优先求偿权。另一个原因是,会计上必须区分资本与收益,利润必须是经营行为的结果,且只能在不减少所有者投入资本的情况下在企业的收益中分配。从本质上讲,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与企业的净利润无关,所以不能作为利润。如果用资本公积抵作利润(补亏),这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资本的发回,只有在清算时才允许。因此,假如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以后盈利年度分配利润实际上相当于是在发回企业的资本(即补亏的那部分金额)。第二,接受现金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不是经营行为的结果,作为利润也是不合理的。第三,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类明细科目,如股权投资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等,虽然也构成资本公积的一项来源,但其性质与一般的资本公积不同,只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当然也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的问题。第四,从企业治理的角度看,不允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也有利于投资者考核企业管理当局的经营成效。因为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管理当局经营业绩的基本指标之一(尽管不是唯一指标)。虽然企业发生亏损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企业管理层经营不力则是不争的事实。若允许用资本公积补亏,相当于投资者出钱来帮管理层创造业绩,掩盖了管理层经营管理上的各种弊端与无能。总之,扭亏主要应靠经营者的努力,而不是依赖业主的贡献。第五,我们还可以这样来认识,由于资本公积有与资本类似的性质,假若允许随时用资本公积补亏,那同样可以随时用股本来补亏,这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需要指出的是,业界对资本公积补亏的担忧,主要倒不是理论上是否讲得通,而是有感于近年来资产重组中的种种投机甚至欺诈行为。尽管现在已规定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只能被确认为资本公积,但如果公司用资本公积去弥补亏损,这笔债务收益最终还是变成了利润,结果是事与愿违、“殊途同归”。
然而,实务中禁止资本公积补亏可取吗?看来也有问题。从法律上看,既然允许公司在严重亏损时可以减资,这就意味着若不允许资本公积补亏,企业可以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再提出减资,不也同样达到了补亏的目的?再从实务角度考虑,我国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法律上对债权人起保护作用的是“实收资本(股本)”,用资本公积保护债权人的理由并不非常充分。如果企业一方面有长期、大量的亏损,一方面又有充裕的资本公积,让两者对冲还是有许多好处的。
当然,正如上文所说,允许资本公积补亏会带来许多副作用。但既然企业减资都能允许,资本公积补亏带来的法律问题相信不会更复杂,操纵经营成果、粉饰年度报告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限制措施来加以防范,比如要求补亏前董事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并公告补亏事宜、股东会作出决议、设置债权人异议期、报表附注中列示补亏事项,甚至可以规定债务重组获得的资本公积在一定时期内(比如三年)不能补亏,这样可以避免回到利用债务重组产生的利润弥补亏损的老路上。
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在资本公积补亏的问题上,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公司法》已滞后于现实经济生活,而有关法律解释又有一定的随意性。第二,实施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不能认为不合法,对需要限制的行为则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讨论资本公积补亏问题的意义还不仅仅在于资本公积到底能不能补亏。第三,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目前没有法律限制,今后也未必一定要硬性禁止,但有关方面应适时制定有关规则,以规范资本公积补亏的运作。
责任编辑 王教育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