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笔者认为有关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相关内容的显著变化,是新制度的亮点之一。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辨析来阐释新制度对关联交易下利润操纵的遏制作用,并对进一步发挥新制度的效用谈两点建议。
一、新制度有效地遏制了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而进行的利润操纵行为
(一)新制度对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新制度第十八条第四款做出如下规定: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人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笔者认为有关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相关内容的显著变化,是新制度的亮点之一。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辨析来阐释新制度对关联交易下利润操纵的遏制作用,并对进一步发挥新制度的效用谈两点建议。
一、新制度有效地遏制了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而进行的利润操纵行为
(一)新制度对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新制度第十八条第四款做出如下规定: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人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财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制度第七十条做出如下规定: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按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股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其他企业,应按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本,按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含或有支出的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的,其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债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付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按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只能确认重组所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重组中发生的收益。这就对那些为规避“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而对应收债权进行重组并借助关联交易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进行新一轮利润操纵的行为进行了根本性的遏止。此外,我们还应看到,由于新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就使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进一步缩小。因为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重组过程所置换进来的无效资产必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心病”,更何况重组本身又不能确认收益。
(二)新制度对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
新制度的第一百一十三至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等。
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同样不难看出:在非货币性交易不涉及补价时,根本不确认交易的损益;即使在涉及补价时,对于所涉及的补价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规定,同时对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补价应确认的换出资产的收益也有具体的计算方法。这样就对非货币交易情况下的利润操纵行为起到较大的制约作用。
二、新制度有关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实影响
由于新制度对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下的利润操纵行为具有较强的“杀伤力”,这就在客观上迫使上市公司必须面向市场苦练真功,过去那种靠关联交易进行“报表重组”就轻而易举蒙混过关的时代已宣告结束。这对于净化我国证券市场、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无疑又提供了又一项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对充分发挥新制度效力的两点建议
尽管新制度对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条件下的关联交易及利润操纵行为有强有力的制约作用,然而它对于购销货方式下的关联交易仍不可能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其实作为两个独立法人之间所发生的购销业务,在法律上是很难做出限定的,但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我们不妨可以对监管方式做出如下改进:第一,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部分单独披露“来自关联交易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来自关联交易的主营业务利润”两个项目,以便提请投资者对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所带来影响进行关注;第二,对来自关联交易的主营业务利润占主营业务利润总额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做出适当的限定。
此外,从新制度对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了解到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可确认资本公积,这对于个别即将由“ST”步入“PT”的上市公司来讲,无疑提供了新的“机遇”,因为对于想要调高净资产的公司而言,按新制度来操作会更直接有效,即重组过程中所增加的净资产可以直接通过“资本公积”全额增加重组后的净资产。而在此之前,重组过程所增加的净资产需要经过“所得税”的稀释才能增加重组后的净资产。因此,为了避免即将进入“PT”的公司的“垂死挣扎”,建议将来自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从净资产总额中扣除,再按现在所确定“PT”的条件来处理。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