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万燕平 (作者单位:苏州财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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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财务决策权及其合理配置
管理的重心在于决策,而决策的效果首先取决于决策权的配置。理论上讲,集团公司的财务决策权应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在实务中,股东会和董事会所拥有的财务决策权要部分地授权给经理层来执行。这就需要研究财务决策权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分割与配置问题。
一般认为,财务的决策分为两类:一是财务战略决策;二是财务战术决策。即使是在授权制度下,财务的战略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而一般的或日常的财务决策,则可授权给经理层来作出。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公司法的要求,董事会保留的财务战略决策权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或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制定或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制定或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和重要资本经营方案;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等。
2、财务执行权及其合理配置
公司的经理会具有三种财务职能:一是经由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决策;二是为董事会制定财务战略决策拟订方案;三是负责实施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
1、财务决策权及其合理配置
管理的重心在于决策,而决策的效果首先取决于决策权的配置。理论上讲,集团公司的财务决策权应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在实务中,股东会和董事会所拥有的财务决策权要部分地授权给经理层来执行。这就需要研究财务决策权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分割与配置问题。
一般认为,财务的决策分为两类:一是财务战略决策;二是财务战术决策。即使是在授权制度下,财务的战略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而一般的或日常的财务决策,则可授权给经理层来作出。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公司法的要求,董事会保留的财务战略决策权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或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制定或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制定或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和重要资本经营方案;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等。
2、财务执行权及其合理配置
公司的经理会具有三种财务职能:一是经由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决策;二是为董事会制定财务战略决策拟订方案;三是负责实施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会为董事会拟订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包括:拟订公司内部财务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
经理会在实施董事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时,必须采用职能专门化的授权实施体制,即日常的财务活动主要由职能化的财务管理部门来负责实施。
3、财务监督权及其合理配置
财务监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单位内部财务预算、规章制度等,对企业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控制和督促。财务监督权在公司内部是分散配置的,主要有两大监督体系:一是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横向财务监督、纵向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员工财务监督。其中,横向财务监督是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相平行的组织机构之间进行的财务监督和约束行为;纵向财务监督是在公司内部上级组织或个人对下级组织或个人的财务监督约束行为,如董事会对经理班子的财务监督等。二是外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的财务监督、出资者的财务监督、债权人的财务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等。
在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治理权要注意处理好它在集团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间的配置。
1、集团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集团公司对其所属的分公司的财务治理,按权限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划分,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集权型、分权型和集权分权结合型。确立集团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治理体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一个非法人实体,不具有法人企业应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财务治理权;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这种财务责任和利益又必须与财务权力相结合才能得以实现。换句话说,财务体制的设计必须做到责、权、利、效有机结合。有鉴于此,笔者倾向于在集团总公司内部建立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财务治理体制,即资金和成本的主要管理决策权均在总公司,同时通过会计委派制等方式,加强对分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2、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治理权,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会依法对其内部的财务战略决策和日常财务决策制定方案并负责执行。但是,子公司毕竟是被集团公司所控制的公司,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拥有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因此,子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要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又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查批准。主要包括: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基本财务制度: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增资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出租、出售和破产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以及其他对集团总体收益水平有重大影响的财务行为等。其次,集团公司还拥有对其子公司的财务监督权限。主要包括: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对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评;检查监督集团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决定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的年薪和奖励等。
3、集团公司对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的财务治理权。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包括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参股企业三类。集团公司拥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治理权的特点是:第一,是财务参与权而非财务控制权。集团公司作为这些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有权通过派代表进入这些企业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这些企业的财务战略决策的制定。第二,是财务决策参与权而非财务监督权。集团公司不能像对子公司那样,直接监督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运行。
责任编辑 袁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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