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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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于2001年2月20日以第10号部长令发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办法》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管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制定本《办法》有何必要性?
答:《会计法》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会计法》的活动,促进了全社会会计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各界也对《会计法》的实施给予了广泛关注,普遍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管会计工作的法定义务,切实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此及时制定本《办法》,规范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部门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行使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样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而且也必须遵照法定的程序。因此,财政部门需要将实施...
财政部于2001年2月20日以第10号部长令发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办法》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管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制定本《办法》有何必要性?
答:《会计法》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会计法》的活动,促进了全社会会计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各界也对《会计法》的实施给予了广泛关注,普遍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管会计工作的法定义务,切实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此及时制定本《办法》,规范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部门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行使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样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而且也必须遵照法定的程序。因此,财政部门需要将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予以制度化、公开化,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在有效惩治违法会计行为,维护正常会计秩序的同时,做到规范执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问:《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会计监督是各项经济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就财政部门内部看,会计监督涉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等多项财政管理工作。《办法》作为《会计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主要解决财政部门如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问题。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办法》主要规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和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会计监督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通过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是一项不同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独立的执法活动,其执法主体是财政部门,执法对象是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即会计行为,实施会计监督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当事人。当然,财政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其他财政法规的行为、税收违法行为等,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关于管辖权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部门有无管辖权是判别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问题,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这一规定主要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与《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两个以上财政部门共同拥有管辖权的情况,财政部门内部应适当考虑现行的预算、税收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职责,避免重复检查。
(三)财政部门内部会计监督职责的设立。《办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这条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不是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也不是突击性质的大检查,而是一项日常管理工作;一方面也明确了此项工作的特点,即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处理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直接面向执法相对人,环境比较复杂,工作十分具体,政策性要求高,社会影响大。鉴于这些情况,财政部门内部必须有专职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以保证规范执法。
(四)关于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办法》第二章规范了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规范会计监督检查内容的目的,是明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具体事项。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法部门,有权对《会计法》规定的所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会计从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社会审计的再监督。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于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财政部门应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的对象一般是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单位。对于会计监督检查的程序,除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和相关的文书内容作出规范外,《办法》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置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可采取的调用会计资料、先行登记保存会计资料、到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等。
(五)关于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办法》第三章对违法会计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作出了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是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目的是确定给予违法会计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由于多数的违法会计行为无法以违法金额来量化,因此,《办法》作了原则性规范,其中,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掌握,需要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对共性问题可以制定《办法》的补充规定,逐步加以完善。
(六)关于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范,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规定立案程序,是有关法律对规范执法的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的惯例。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除依法采用简易处罚程序作出处罚的案件外,都必须有立案程序,先立案再进行调查处理。对在行政管理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查处的,也必须在事后补办立案手续。规定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体现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原则,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分开;二是考虑到《会计法》对罚款处罚的设定幅度较大,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在审理程序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处罚尺度的不统一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问:为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财政部门应注意做好哪些工作?
答:首先,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办法》的实施与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结合起来。一方面,财政部门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要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另一方面,财政部门要在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接受检举、会计监督检查实施、案件审理、罚款收缴、文书送达、案件移送、案卷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方便财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财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分工,将会计监督与财政日常管理工作有效结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财政部门开展会计监督和会计执法的新思路、新方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其次,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及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提高政策水平;注意学习和借鉴其他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过程积累的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从发展看,财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专职的执法队伍,保证会计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最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做好会计监督工作。在开展会计执法过程中,既要防止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力度不到位的情况,也要防止滥用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情况出现。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理,既要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靠、法律依据充分,也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违法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财政部门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责任编辑 袁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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