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18号文的规定,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不够完整,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作为国家统一征收的一项税收,应与其他税收一样,纳入“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即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车辆购置税”明细科目。会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这种核算方法,不仅有利于企业对车辆购置税的统一管理,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另外,也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责任编辑 温彦君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18号文的规定,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不够完整,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作为国家统一征收的一项税收,应与其他税收一样,纳入“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即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车辆购置税”明细科目。会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这种核算方法,不仅有利于企业对车辆购置税的统一管理,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另外,也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