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费用应当费用化,而对于发生的开发费用是应当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各制度之间的规定并不统一。实务中各企业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为规范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笔者建议借鉴国际惯例。在研究费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为了符合配比性原则,当某项研究活动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时,其研究费用可以作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摊销(考虑到企业的研发活动是永续进行的,即使该项目将来失败了,由成功项目承担失败部分的支出亦属合理)。而对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则应当首选资本化,对其按递延法处理,即当开发费用很可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符合无形资产的有关定义时,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可参照IAS的作法,对递延法限定严格的条件)。而当开发支出不能形成资产时,再将其按销记法确认为费用。
责任编辑 温彦君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费用应当费用化,而对于发生的开发费用是应当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各制度之间的规定并不统一。实务中各企业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为规范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笔者建议借鉴国际惯例。在研究费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为了符合配比性原则,当某项研究活动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时,其研究费用可以作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摊销(考虑到企业的研发活动是永续进行的,即使该项目将来失败了,由成功项目承担失败部分的支出亦属合理)。而对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则应当首选资本化,对其按递延法处理,即当开发费用很可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符合无形资产的有关定义时,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可参照IAS的作法,对递延法限定严格的条件)。而当开发支出不能形成资产时,再将其按销记法确认为费用。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