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应设置“对外投资”和“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两个科目。其中,“对外投资”科目反映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实际价值,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则反映事业单位占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资金余额。就科目的对应关系而言,其余额应该始终保持一致。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但历史成本的构成依投出资产种类不同而不同。当事业单位以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产成品)”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金一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材料(产成品)库存成本及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差,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或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认价或...
按照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应设置“对外投资”和“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两个科目。其中,“对外投资”科目反映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实际价值,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则反映事业单位占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资金余额。就科目的对应关系而言,其余额应该始终保持一致。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但历史成本的构成依投出资产种类不同而不同。当事业单位以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产成品)”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金一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材料(产成品)库存成本及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差,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或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认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贷记“材料(产成品)”科目,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材料(产成品)库存成本之差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笔者认为,按照以上规定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进行核算,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的结果,使得“对外投资”科目的借方余额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的贷方余额不相等。如:某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用本单位的库存材料A(适用17%增值税率)1000公斤对外投资,该批材料的库存成本为50000元,双方协商价为60000元(市场价为70000元)。按现行制度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借:对外投资60000
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1900
贷:材料—A材料50000
应缴税金一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
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50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0000
由于该笔业务的发生,使得“对外投资”科目增加了60 000元,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只增加了48100元(该科目的贷方50000元-借方1900元)。可见,制度中规定的入账价值存在问题。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本单位的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行为,按增值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但在现行制度规定中,未对应缴的增值税进行核算。使得会计核算的结果难以完整反映单位资金活动的全貌。
为完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应按库存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与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而不是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因为,投出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是事业单位占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资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也是因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而计算并由本单位负担的税额,同样属于事业单位占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资金,只有按两者之和记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才能保证“对外投资”科目的借方余额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的贷方余额一致。对上例业务会计处理应改为:
借:对外投资 60000
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 1900
贷:材料一A材料 5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
同时,按库存成本50000元与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元之和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61900
贷: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61900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本单位的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应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库存成本贷记“材料(产成品)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及应缴增值税的税额之差,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同时按投出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与应缴增值税的税额之和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如:某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用库存材料A1000公斤对外投资,该批材料的库存成本为50000元,目前的市场价为70000元,投资双方协商价60000元。会计处理应为:借:对外投资60000
贷:材料—A材料5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42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800同时,按材料的库存成本与应缴增值税的税额之和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542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