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赵爱玲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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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四部委于1999年6月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此后财政部又先后发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企业效绩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至此,一套适合我国现状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新指标体系已初步建成。新指标体系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其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均较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十大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较大的完善,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一、新的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指标体系未能充分考虑对“虚拟”资产和非经营性损益的剔除
由于资产总额是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以及评判企业规模的基础数据。为了准确分析企业的真实偿债能力,资产总额指标应该仅指可变现的(或是有实际价值的)资产,即不应包括虚拟的、已形成实际损失的、已无法变现的以及仅有账面价值而无...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四部委于1999年6月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此后财政部又先后发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企业效绩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至此,一套适合我国现状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新指标体系已初步建成。新指标体系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其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均较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十大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较大的完善,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一、新的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指标体系未能充分考虑对“虚拟”资产和非经营性损益的剔除
由于资产总额是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以及评判企业规模的基础数据。为了准确分析企业的真实偿债能力,资产总额指标应该仅指可变现的(或是有实际价值的)资产,即不应包括虚拟的、已形成实际损失的、已无法变现的以及仅有账面价值而无实际价值的资产。所以在运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应特别关注“虚拟”资产对上述指标的影响程度。企业的“虚拟”资产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已淘汰生产线及设备、长期无收益的不良对外投资、长短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内容。而新指标体系未能考虑“虚拟”资产的影响。
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中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程度。目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国有企业面临业绩考核压力,上市公司面临信息公开披露及配股、增发新股的业绩要求的时候,企业往往采用调整会计政策、债务重整、资产重组、获得政府税收优惠、利润补贴等手段,粉饰会计报表。所以在制定盈利能力修正指标时,应考虑扣除上述非经营性损益项目的影响,只有剔除以上非经营性的、偶发的损益项目,才能真正反映出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新指标体系中未能建立相应的修正指标。
(二)新指标体系主要使用企业的历史数据进行静态分析,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动态经济状况,也未能充分关注企业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
新指标体系主要采用的是静态的数据分析,依据的是企业历史数据,而我国目前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业政策不断调整,企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大,静态分析难以正确反映企业的动态经营状况。另外,应特别关注一些非财务指标因素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否则,仅仅依赖静态的财务数据分析,可能会得出不符合事实的结论。这些非财务指标因素主要有:(1)虚假的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2)企业财务报告期存在的预计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收益(即或有事项);(3)企业管理层的整体素质及经营管理理念。针对企业会计核算结果,应仔细分析其真实性、合法性,计算评价指标时应尽量采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会计核算数据。
应特别关注的企业或有事项包括:预计的诉讼赔偿、贷款担保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违反经济合同预计应承担的违约金和罚金、产品质量实行“三包”的预计支出等。
应特别关注的企业期后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出、重大改组购并和资产出售、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违纪违规事项、重大资产损失或损耗等。
(三)权重设置中的不合理性
新指标体系在权重设计上沿用了传统的固定权重的方法。权重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企业效绩评价主体的具体要求,依据受托责任理论,效绩评价主体应当包括国家管理机构、资产所有者、重大利益相关方及企业自身。对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各个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是不一致的。比如,对于企业所有者而言,最关注企业资本金的保值增值,将资本金的安全性放在首位;对于企业债权方(比如银行、企业债券持有者等)而言,最为关注的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将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指标视为最重要指标;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则更为关注企业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能力。由此可见,采用固定权重值根本无法满足效绩评价工作中各利益主体的实际需要。另外,新指标体系在设计固定权重时,未能考虑企业的行业及经营环境的区别。由于不同的行业(比如工业制造企业和饮食服务企业之间,施工企业与证券业之间等)或不同的经营环境(沿海开放地区与内陆欠发达地区之间,一般地区与保税区之间等),其盈利水平及合理的偿债指标、盈利率等各不相同,所以采用不区分行业及经营环境的固定权重值同样不能满足效绩评价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缺乏对资产结构性和负债结构性的考虑
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的要求,营运良好的企业,其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50%;流动比率应在150%左右;长期资产适合率,在理论上应大于或等于100%。然而现实中,企业的上述指标即使达到了要求,也不能说明其财务状况就处于优良状态。个别破产、倒闭的企业,虽然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数可能与运作良好的企业相同,但由于对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比例安排不当,资产内部结构不合理,因而面临着非常大的支付负债本金及利息的压力。这种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已面临技术性清算的不利境地,即企业虽然有着良好的资产负债率指标,但因无法用足额的现金或可变现资产及时偿还到期的巨额外债而导致破产。新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应补充反映企业资产结构比率和负债结构比率两项指标,作为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的辅助指标。
(五)评价企业发展能力状况指标的不合理性
新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反映企业发展能力状况的基本指标有两个,即销售(营业)增长率和资本积累率;修正指标有四个,即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所有者权益平均增长率。两个基本指标设计恰当,能够比较简明且准确地反映企业发展能力状况。四个修正指标中,除三年所有者权益平均增长率指标设计较为合理之外,其余三项指标均存在较大缺陷。这些缺陷具体表现在:
1、总资产增长率指标,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年末数与年初数计算其增长幅度,用以反映企业发展能力。由于企业资产总额是一个时点数,企业通过增加负债而使资产总额得以增加的情形,并不能表明企业自身的发展。比如,某企业本年年初资产总额100万元(假设负债总额50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假设该企业本年内无任何收支,除了在本年12月份通过信用担保获得银行贷款100万元之外,其余项目均未变化,则企业本年年末资产总额200万元(其中:负债总额150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根据新效绩评价指标计算,其本年总资产增长率为100%(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年初资产总额×100%),而据此评价得出企业规模明显扩大,具有良好发展势头的结论,显然不符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
2、固定资产成新率指标,依据企业本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与本年平均固定资产原价进行比较,计算出固定资产的成新率,用以评价企业综合发展能力。要计算出较为准确的固定资产成新率,应该须经专业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性测定来确定。新效绩评价指标计算是完全依照企业账面资产净值来确定固定资产成新率,这种计算方法未考虑企业执行不同的折旧政策带来的重大影响。企业同样的设备,如果选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比如直线折旧法与双倍余额折旧法等),其账面该项资产的净值及按照新效绩评价指标计算出的固定资产成新率都会有较大差异,据此形成的对企业发展能力的评价,也会不同。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依据企业本年利润总额与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计算出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用以评价企业综合发展能力。该指标设计的原意是为了均衡计算企业的三年平均利润增长水平,从而客观评价企业的发展能力状况。但从该项指标的计算公式来看,则不能实现上述目的。该指标的计算结果只与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和三年前年度实现利润总额有关,中间两年的实现利润总额大小不影响该指标计算结果。举例说明:假如A企业在1995年至1998年间各年度实现的利润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即四年实现利润总额为900万元;B企业在1995年至1998年间各年度实现的利润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即四年累计亏损总额50万元。从上例可以看出,A企业利润逐年稳步增长,有较好的发展能力,而B企业实现利润不均衡,年度间经营状况有较大起伏,对其未来发展能力的判断,还要具体分析其各年度实现利润或亏损的具体原因,两企业的综合发展能力状况有着显著的区别。但依据新企业效绩评价指标,A、B两企业1996年至1998年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相同,均为58.74%。由此可见,新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将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作为评价企业发展能力状况的修正指标,是有缺陷的。
二、对新的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的改进建议
(一)增加对“虚拟”资产和非经营性损益剔除的修正指标
新的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增加“剔除虚拟资产项目的修正资产总额”和“剔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修正利润总额”两个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剔除虚拟资产项目的修正资产总额=资产总额-(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总额+已淘汰生产线及设备总额+长期无收益的不良对外投资+长短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净损失)
剔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修正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临时获得的补贴收入+接收捐赠收入+超出公允交易价格从关联方获得的利润+资产重组净收益+债务重组净收益+资产处置净收益+其他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上述两个修正指标,可以在取得基本指标计算结果后,进一步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时,进行修正计算,用以评价企业真实的偿债和盈利能力。
(二)增加企业动态经济状况分析和关注企业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的相关指标
新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应增加反映企业动态经营状况的指标,更加客观评价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可设计“企业或有事项预计损失额”和“企业期后事项形成的损失额”等两个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或有事项预计损失额=预计的诉讼赔偿+贷款担保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损失+违反经济合同预计应承担的违约金和罚金+产品质量实行“三包”的预计支出+其他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额
企业或有事项预计损失额,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计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计的。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根据国际通行的“谨慎性原则”不作预计。所以,该指标只考虑或有损失,而不考虑或有收益。
企业期后事项形成的损失额=期后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裁决的赔偿+期后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罚金+期后重大资产损失或损耗等
企业期后事项形成的损失额,是指计算效绩评价指标依据的企业会计时点至计算分析的实际时点期间,企业发生的重大损失事项,这种重大损失事项足以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公正评价。
上述两个指标可以看作是对企业静态财务数据的动态修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分析数据的历史性因素所造成分析结果的误差。
(三)权重设计中的考虑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既要满足国家管理当局宏观调控需要,又要有利于债权人对企业的客观评价,还要有利于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和考核。而这些相关利益人关注企业财务状况的着眼点不同,所以,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不易采用固定权重值。
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主体的需要,建立不同的权重体系。在确定多重权重体系时,首先应考虑需求主体的不同(比如政府管理机构、债权人、投资人、企业自身等);其次应考虑不同行业的区别(比如工业、商品流通企业、施工企业、IT行业等);再次应考虑环境及区域的不同(比如境外与境内企业、沿海与内地企业、保税区企业与非保税区企业等)。多重权重体系,应明确规定每个具体权重体系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情况,并在发布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时,对所采用的权重体系予以充分披露。
(四)对评价企业发展能力状况修正指标的“修正”建议
建议对新指标体系中评价企业发展能力状况的修正指标作较大的改进。保留“三年末所有者权益平均增长率”指标,取消“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等3项指标。新增加“净资产增长率”、“生产性固定资产增长率”、“人均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等3项指标。改进后的3项新指标和原有的“三年末所有者权益平均增长率”指标组成的修正指标,更能直接反映企业发展能力状况。新改进的3项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本年净资产增长额/年初净资产总额×100%
2、生产性固定资产增长率=本年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年初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00%
3、人均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人均实现销售(营业)收入额-上年人均实现销售(营业)收入额]/上年人均实现销售(营业)收入额×100%
责任编辑 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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