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发,对于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若会计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务合同关系,而一时又找不到工作,其从业资格管理就会受到影响。如何保障会计人员的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办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办法》的精神,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对资格证书必须两年进行一次年检,会计人员若通不过年检,意味着从业资格就此丧失,必须重新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办法》第14条对会计调任其他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作出了要到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调转手续,并于规定时间(30天)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第15条又规定,登记注册情况是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失业会计人员如何办理这项手续?《办法》指出,年检具体操作由各省、市根据《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那么在制度安排时是否应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若某地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定于每两年的4月份,某会计人员当年3月份失业,因离开会计岗位不能通过年检(现地方财政部门一般根据主管部门或基层财政所报来的在岗会计人员花名册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发,对于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若会计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务合同关系,而一时又找不到工作,其从业资格管理就会受到影响。如何保障会计人员的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办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办法》的精神,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对资格证书必须两年进行一次年检,会计人员若通不过年检,意味着从业资格就此丧失,必须重新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办法》第14条对会计调任其他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作出了要到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调转手续,并于规定时间(30天)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第15条又规定,登记注册情况是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失业会计人员如何办理这项手续?《办法》指出,年检具体操作由各省、市根据《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那么在制度安排时是否应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若某地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定于每两年的4月份,某会计人员当年3月份失业,因离开会计岗位不能通过年检(现地方财政部门一般根据主管部门或基层财政所报来的在岗会计人员花名册来开展年检审核),若5月份本有机会再就业,按照现行规定却不能上岗;而另一个会计人员在5月份下岗或失业,但在两年以后的3月份重返会计岗位,虽然离岗时间近两年却仍旧能通过年检。这显然不够合理与公平。由于会计人员失业往往并不是因能力不胜任或没有遵守职业道德造成的,因此对于客观的、非自身因素造成的会计人员离岗,财政部门在认定是否保留其从业资格时绝不能轻率处置。笔者认为,地方财政部门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要从关心下岗失业会计人员的角度出发,进行有利于其再就业的制度安排:
一是在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时要考虑到非自身原因离岗的会计人员,在时限上适当放松对其管制。如在其他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对暂不在岗(可界定为半年或一年)的会计人员依然保留他们的从业资格,使之在寻找就业机会时能增加成功的机率,从而为失业会计人员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二是财政部门应主动关心和帮助下岗失业会计人员,建立下岗失业会计人员信息库,为其提供就业咨询,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而成为会计人员的贴心人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人。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