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财会工作承担着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因此会计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往往会受到有关方面的影响、阻挠、干扰,有时甚至是打击报复。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做好本职工作,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会计人员落实会计责任提供了主体保障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报告、会计行为应当做到“一个负责、两个保证”(第4、21、28条),只要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财务报告不真实、完整,出现单位会计违法违规的问题,未能做到“两个保证”,单位负责人就应当承担会计违法责任,而不能以“受蒙蔽”、“不懂财务”或“不了解情况”等为由而推卸责任。这一责任制度,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一致起来,既可促使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违法违规行为增强自我约束力,也可以大大缓解以往存在的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减轻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压力,保护会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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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财会工作承担着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因此会计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往往会受到有关方面的影响、阻挠、干扰,有时甚至是打击报复。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做好本职工作,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会计人员落实会计责任提供了主体保障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报告、会计行为应当做到“一个负责、两个保证”(第4、21、28条),只要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财务报告不真实、完整,出现单位会计违法违规的问题,未能做到“两个保证”,单位负责人就应当承担会计违法责任,而不能以“受蒙蔽”、“不懂财务”或“不了解情况”等为由而推卸责任。这一责任制度,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一致起来,既可促使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违法违规行为增强自我约束力,也可以大大缓解以往存在的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减轻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压力,保护会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权力保障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具体履行会计业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他们熟悉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实行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因此,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权拒绝、纠正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独立处置会计事务。这三项权力,对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尤其是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有着重要意义。另外,新《会计法》将会计人员的“应当”监督改为“有权”监督,这一重要修改,有助于增强会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单位领导人与会计人员的工作协调,减少矛盾冲突。
三、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干扰提供了法律保障
依据《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但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和本单位其他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也都有责任、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职权进行违法干预。对此,《会计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是对经济生活中任意干扰会计工作的情况所作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既是对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也是对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约束,有利于会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开展会计工作。
四、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打击报复提供了措施保障
新《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会计法》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有:(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单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五、为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职业领域提供了资格保障
新《会计法》在第5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对会计从业管理从三个方面作了专门规定:第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第二,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第三,建立了“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其主要内容是,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项规定,充分强调了会计职业道德、法制意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重要性,对广大会计人员触动很大。总之,这一规定在法律上限制了不具备必要条件的人员进入会计职业领域,限制了任用会计人员的随意性,明确了会计人员在企业内部和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地位。
六、为总会计师的任免提供了组织保障
为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发展的需要,新《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将原来单位负责人自主选择的“可以”改为法律要求的“必须”,总会计师的重要性得到了法律保障,会计职业地位得到提升。相信随着新《会计法》的实施,将有众多的会计人才走上“总会计师”的职业岗位,进入企业领导班子,从而更好地发挥会计参与经营决策的作用,使会计人员的专业智慧更多地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中去,使单位的会计工作进一步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另外,明确总会计师的特殊组织程序,对于增强总会计师抵制造假的决心,无疑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七、为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提供了奖励保障
新《会计法》第6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这是对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所规定的奖励性保护措施。因为会计人员处在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位置上,需要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敬业精神,否则难以依法履行职责,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对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会计人员的特殊贡献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承认,也难以得到应有的荣誉和奖励。所以,新《会计法》从会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规定了对违法会计人员的处罚,也规定了对严于执法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这从另一个侧面加强了对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
八、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教育保障
会计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我国目前会计学历教育还不十分发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应当借助必要的外部力量,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新《会计法》充分肯定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积极作用,并对此作了原则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从而使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的具体规定有了法律依据,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培训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