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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邓云 (作者单位:海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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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在会计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会计业务量少,因此没有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按照新《会计法》的规定,这无可非议。但是,这些单位却委托外单位一些在岗会计人员或退休会计人员代理记账,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新《会计法》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规定。按照新《会计法》第36条的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也就是说,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只能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有关单位只能委托这些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责任编辑 温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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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