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乃”规矩”的简称,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它与经济学中的“制度”概念相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度应是社会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市场规则”,任何人的行为若因违反了这些规则而暂时占了什么便宜的话,便会从别的方面受到更大的惩罚,这就是违规的成本。
新颁布的《会计法》有许多创新之处,其中最重要的创新莫过于它的可操作性。它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不厌其烦地规定了哪些应该做,哪些是禁止做的,违规了又该受到哪些惩罚等等,增强了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新的《会计法》明明白白地给违法者亮了牌,你违了规,就得承担违规的成本;至于承担什么样的成本,承担多少成本,也可按《会计法》的条文予以确定和量化。
我曾把司机和会计作过比较,在一定条件下,他们均有违规操作的动机。如按交通规则车本应向右拐,但为图方便司机可能想违规往左拐(在中国的交通规则下);会计本应依照财会法规作业,但出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也可能作假。但交通规则有一个很好的制度来限制司机的随意违规,那就是让司机坐在最危险的地方即车头的左方开车。这样既能让司机方便开车(看准方位),又能使他感觉到违规的危险性,一不留神就可能搭上身家性命。也...
“规”乃”规矩”的简称,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它与经济学中的“制度”概念相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度应是社会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市场规则”,任何人的行为若因违反了这些规则而暂时占了什么便宜的话,便会从别的方面受到更大的惩罚,这就是违规的成本。
新颁布的《会计法》有许多创新之处,其中最重要的创新莫过于它的可操作性。它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不厌其烦地规定了哪些应该做,哪些是禁止做的,违规了又该受到哪些惩罚等等,增强了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新的《会计法》明明白白地给违法者亮了牌,你违了规,就得承担违规的成本;至于承担什么样的成本,承担多少成本,也可按《会计法》的条文予以确定和量化。
我曾把司机和会计作过比较,在一定条件下,他们均有违规操作的动机。如按交通规则车本应向右拐,但为图方便司机可能想违规往左拐(在中国的交通规则下);会计本应依照财会法规作业,但出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也可能作假。但交通规则有一个很好的制度来限制司机的随意违规,那就是让司机坐在最危险的地方即车头的左方开车。这样既能让司机方便开车(看准方位),又能使他感觉到违规的危险性,一不留神就可能搭上身家性命。也就是说,马达一响,必须集中思想,只要违规,就可能付出很大的“成本”。
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还没有一个位子所能像司机那样让会计深感违规成本的存在。会计违规的一种“成本”就是“帽子不保”,而我国会计人员“帽子不保”似乎不是因为违规而起,往往倒是因为会计“不听领导的话”。会计“开车”似乎不是遵循法规,而是遵循旨意。这样,企业的财会工作实质上是会计和领导两人在掌握着方向盘。会计一方面手握方向盘战战兢兢、小心翼翼地接受“市场规则”的制约;另一方面更受到来自领导在旁边的指使,哪怕违规而行。领导实质上用一只无形的手掌握着行车的方向权。可一旦违规出了问题,倒霉的却是司机。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确开车的责任人,让他独立承担开车的第一风险,即承担违规的成本。没有驾驶执照的领导自然不会自己去开车(风险太大),但司机作为企业中的一员,企业领导就有权在旁边使唤他。基于这一情况,新《会计法》把单位负责人作为违规的第一责任人是恰到好处的。
“会计人员委派制”实质上是政府派人来帮企业开车,它可以解决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开车”的使唤问题,也能较好地使会计人员承担违规的成本。但正如司机违背市场规则可能导致“性命不保”是由市场来决定一样,会计人员“帽子不保”也应由市场及其制度来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或企业领导来决定。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要想让会计获得超过保本点以上收益的激励,即想要会计人员“开”得更稳一些、更快一些、理财出效益,这是政府派出会计人员所不能解决的,而仍然应由企业内部来解决。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