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会计法》与修订前的原《会计法》相比,在语言运用上更加准确、规范。现举几例以飨读者。
一、新《会计法》对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以“真实、完整”替代了原《会计法》中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删去了“合法、准确”两个词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会计资料与通常所讲的会计信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会计信息通常仅指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会计资料比会计信息的内容更广泛,既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所记录的内容,也包括会计资料载体自身,如会计资料的种类、格式、记录要求等。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既可以理解为生成会计资料程序的合法,也可以理解为会计资料内容的合法,而原《会计法》所强调的合法性更侧重于后者,但从会计工作实践看,达到前者相对容易而要达到后者则比较困难。这不仅是因为会计人员无法深入、可靠地把握会计资料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且,随着会计工作的发展,在处理会计事务中越来越多地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知识、经验、阅历不同的会计人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职业判断,进而得出不同的会计资料,因此很难明确规定一项会计资料是否合法的认定标准。对于会...
新《会计法》与修订前的原《会计法》相比,在语言运用上更加准确、规范。现举几例以飨读者。
一、新《会计法》对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以“真实、完整”替代了原《会计法》中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删去了“合法、准确”两个词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会计资料与通常所讲的会计信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会计信息通常仅指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会计资料比会计信息的内容更广泛,既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所记录的内容,也包括会计资料载体自身,如会计资料的种类、格式、记录要求等。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既可以理解为生成会计资料程序的合法,也可以理解为会计资料内容的合法,而原《会计法》所强调的合法性更侧重于后者,但从会计工作实践看,达到前者相对容易而要达到后者则比较困难。这不仅是因为会计人员无法深入、可靠地把握会计资料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且,随着会计工作的发展,在处理会计事务中越来越多地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知识、经验、阅历不同的会计人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职业判断,进而得出不同的会计资料,因此很难明确规定一项会计资料是否合法的认定标准。对于会计资料的“准确”,也同样会有不同的理解,既可以理解为会计数据之间计算的准确性,也可以理解为会计资料与经济业务之间的吻合程度,而原《会计法》同样强调的是后者,从会计实践看,要做到这一点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会计资料本身就是通过特殊的技术方法计算出来的,会计数据并不能精确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原来情况,就如同折旧额并不能精确反映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一样。同时,会计事务中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职业判断的应用等,也导致会计资料很难做到准确、精确。因此,对会计资料质量特征的描述删去“合法、准确”更显其精炼、规范。
二、新《会计法》以“经济业务事项”替代原《会计法》中的“事项”这个非专业词汇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会计的基础概念之一,它通常是指单位与其它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种非交易会计事项,如折旧、内部资产转移、会计账项调整等。很显然,单从概念上讲,“经济业务事项”包括了“事项”中没有包括的调整、转账、冲销和结账等会计处理的必要程序,新《会计法》选用“经济业务事项”一词可以说语言更准确,专业性更强。
三、新《会计法》以“财务会计报告”替代了原《会计法》中的“会计报表”,并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规定中,以“提供”代替了“报送”,以“签名并盖章”代替了“签名或者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以前一度与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会计报告等名词混用,相关的法律对这一名词的使用也不尽一致。为了保证会计名词的一致,新《会计法》将原《会计法》使用的“会计报表”一词统一改为“财务会计报告”,表述更为准确。这是因为:首先,“财务会计报告”的内涵比“会计报表”大,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的,用“财务会计报告”替代“会计报表”不会缩小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其次,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会计报表往往是与一些不能分割的其它组成部分(如会计报表附注)一并提供的,只提会计报表,容易引起误解;最后,“财务会计报告”与国际通用的说法“Financial Report”基本一致,便于与国外沟通。
以“提供”替代“报送”也颇令人回味,因为一词之差就去掉了本不该有的上下级的意味。事实上,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不仅仅是国家宏观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也包括其他使用者,如广大股民、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及单位内部职工等。
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上,新《会计法》将“签名或者盖章”改为“签名并盖章”,使得程序更加严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将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仅理解为是一种手续,甚至认为是一种多余的手续,认为“我也不懂会计,要我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章有何作用?”在这一认识支配下,单位负责人图省事,干脆将个人印章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直接盖上单位负责人的印章。但是,当有些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因出现问题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章又不是我盖的,我不承担责任”为由推脱。因为原《会计法》关于“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或者签名,或者盖章”,不够严谨。新《会计法》将其改为“签名并盖章”,是既要签名又要盖章。由于签名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书写,无法由他人替代,这样可以督促签章人真正对财务会计报告,负起责任来。
总之,新《会计法》从语言运用上体现出的准确性、规范性是显而易见的,有的地方即使只是词语的顺序调换也都显出了修改的精彩。比如,新《会计法》第二条将原《会计法》中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修订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就使表述更准确,要求更严格。因为前者在文字上不太严谨,可能会使一些单位借机理解为如果不设账、不办理会计事务就可以不执行《会计法》,很显然这不是立法的本意。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