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体制改革、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大量的违法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也令人触目惊心,腐败现象令人堪忧。所以党中央已下决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因为这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作为单位的会计机构,尤其是会计人员,掌管着一个单位的收支命脉,若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单位的经济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并自觉地维护财经纪律,将在单位的廉政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的责任主体,同时又规定了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相关法律保护。新《会计法》的实施,对单位负责人多了一个法律约束,给会计人员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会计人员可以据此理直气壮地维护财经制度,在廉政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
一、依法办事,讲求原则
产生腐败现象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领导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干扰、阻挠或左右单位的会计工作,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但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会计人员没有(或不能)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发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体制改革、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大量的违法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也令人触目惊心,腐败现象令人堪忧。所以党中央已下决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因为这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作为单位的会计机构,尤其是会计人员,掌管着一个单位的收支命脉,若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单位的经济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并自觉地维护财经纪律,将在单位的廉政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的责任主体,同时又规定了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相关法律保护。新《会计法》的实施,对单位负责人多了一个法律约束,给会计人员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会计人员可以据此理直气壮地维护财经制度,在廉政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
一、依法办事,讲求原则
产生腐败现象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领导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干扰、阻挠或左右单位的会计工作,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但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会计人员没有(或不能)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长期以来,会计人员总是感到依法办事困难重重,存在“两难、三怕”的思想,即:一怕得罪领导“穿小鞋;二怕得罪群众伤感情;三怕得罪有关部门事难办。于是有很多会计人员感到会计工作难搞,会计人员难当。对此,新《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而且《会计法》第28条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如果单位负责人违反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法》第5条第3款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执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新《会计法》的这些规定,是对会计人员的执法保护。会计人员可以消除思想顾虑,依法办事,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与会计制度,理直气壮地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当然,会计人员在执行制度时也要讲究方式方法,既讲究原则,又灵活运用,注意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真正把有关的财经法规落到实处。
二、依法设账,正确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资料往往因人为因素而失真,如一些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为了某种利益采用非法手段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挥霍或行贿、受贿等,为掩盖事实真相,搞两套账、三套账、账外账,甚至假账真算,真账假算,造成严重的账实不符,账目混乱。新《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13条第1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账,生成和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必须真实完整。同时,《会计法》第13条第3款作出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做假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规定是《会计法》对于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限定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职责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首先应保证依法建账,如实核算,不做假账;其次,一旦发现账实不符或其他问题应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账簿,使账实、账款、账账相符。这是会计人员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好账证和会计核算的关口,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加强监督,把好关口,敢于抵制不良做法
会计核算是单位会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但是没有好的会计监督,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就失去了保障。会计是管钱、管账的部门,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经过财会部门,会计人员有责任把好这一收支关。《会计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并规定了保护检举人的条款。所以,会计人员理应挺起腰杆,认真地把好财务收支关,凡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收支,会计人员有责任向领导讲清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谅解。必须克服“领导批准我付款,违反制度我不管”的不负责任的做法。
四、反腐倡廉,以身作则,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
在改革的大潮中,社会环境纷繁复杂,加之体制、制度上某些方面还不太完善,法制建设还有待加强,导致一些不法之徒徇私舞弊,胆大妄为。例如:进货回扣不上报;用公款请客、送礼、旅游;挪用公款,肆意挥霍;开假发票,虚报冒领等等。这些不正当的行为,有的是会计不得而知,无法监督;有些是知情不举,放弃监督;有的则是同流合污,通同作弊,从中捞取好处;个别人甚至坚守自盗,以身试法。其结果是,大量违法违纪的经济活动顺利地通过了会计这一“关卡”,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知法、守法、用法,这是当代会计工作者应当具有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作为单位“管家人”的会计,必须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模范地执行财务制度;在执行制度上无论是领导还是职工都做到一视同仁。新《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会计人员有责任时时对照会计法规,知法、守法,以身作则,在企业中树立反腐倡廉的良好形象。
五、当好参谋,献计献策,为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作出贡献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单位,尤其是企业都应该加强管理,讲究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也是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一些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好,当然有许多原因,而有些单位领导却不从自身管理上找原因,而是拉关系走后门,甚至不惜重金搞行贿、受贿那一套,以取悦上级部门及财政、税务、银行等社会监督部门,从而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廉政建设。所以,会计人员应摒弃过去那种“只要自己守法,记清账目,及时报账,就算完成任务”的片面认识。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与其浪费国家钱财搞不正当手段,甚至假账真算或真账假算为领导粉饰业绩,不如利用自己掌握的会计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剖析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提供优化决策方案,协助领导作出最佳经营决策,从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真正把单位的经济效益搞上去。总之,新《会计法》下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有能力也有责任促进各单位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健康而有序地进行,也完全可以在廉政建设中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