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注册会计师受法律诉讼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公众对CPA的认识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CPA审计“期望偏差”的分析,探求缩小这种偏差的途径。
一、CPA审计“期望偏差”形成的原因
1、社会公众对独立审计标准的真实性理解有误解。按照独立审计标准的要求,CPA应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其真实性只是指对作出审计报告而执行的法定审计程序的真实性,而不是财务会计报告本身的真实性。也就是说,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CPA是否严格执行了独立审计准则,如果执行了,则是真实的,否则是不真实的。它与过错是相对应的概念。然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真实是与虚假相对应的概念,他们认为CPA既然要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那么经CPA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就应该真实而不虚假,完全可以信赖。而实际上,由于CPA的能力所限等因素,审计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正确和真实,而没有绝对的把握。
2、社会公众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结果有误解。审计方法直接与审计结论、审计风险相关。现代审计只是在特定成本下发现或纠正错误。尤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CPA必须...
近些年来,注册会计师受法律诉讼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公众对CPA的认识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CPA审计“期望偏差”的分析,探求缩小这种偏差的途径。
一、CPA审计“期望偏差”形成的原因
1、社会公众对独立审计标准的真实性理解有误解。按照独立审计标准的要求,CPA应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其真实性只是指对作出审计报告而执行的法定审计程序的真实性,而不是财务会计报告本身的真实性。也就是说,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CPA是否严格执行了独立审计准则,如果执行了,则是真实的,否则是不真实的。它与过错是相对应的概念。然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真实是与虚假相对应的概念,他们认为CPA既然要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那么经CPA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就应该真实而不虚假,完全可以信赖。而实际上,由于CPA的能力所限等因素,审计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正确和真实,而没有绝对的把握。
2、社会公众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结果有误解。审计方法直接与审计结论、审计风险相关。现代审计只是在特定成本下发现或纠正错误。尤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CPA必须用尽量低的审计成本去收集证据来获得尽量高的审计效率,这样,统计抽样,如属性抽样、变量抽样等方法就自然成了审计的主要方法。事实上,在实际业务中,CPA一般采用抽查的方法,不可能全部进行详细审计。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审计风险和误差。相反,社会公众却认为,既然CPA接受了委托,那么就应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来保证审计结果的绝对正确,发现并纠正审计中的所有问题和错误。
3、社会公众对CPA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有误解。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是独立审计准则对CPA的基本素质要求,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每一个CPA专业胜任能力有差异,综合素质有强弱,执业素质参差不齐,加之个别人弄虚作假,通同舞弊,导致社会公众对CPA业界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产生误解。
二、缩小CPA审计“期望偏差”的途径
究竟应如何缩小CPA审计“期望偏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了解。我国CPA审计恢复才十多年,无论是政府、社会团体还是社会公众,都还对CPA的了解不够深入,从而导致了目前对CPA的过高期望。我们应当借助各种媒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大力宣传CPA的地位、作用、责任和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增强社会公众对CPA的了解,缩小“期望偏差”。
2、加强CPA的执业素质,合理运用专业判断。CPA审计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必须加强规范执业和管理,强化CPA执业责任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运用专业判断,进行恰当评估,从而缩小CPA的执业风险。
3、加强CPA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修养。当前我国仍处在新旧体制转换之中,企业投机心理严重,假证明、假出资、假凭证、假会计报告等情况严重,CPA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中的舞弊、违法等行为应保持一定的警觉,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社会公众要求CPA揭露被审计单位会计报告和账务中的欺诈舞弊行为,CPA虽不可能揭露其全部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但有责任揭露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舞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直接影响的不法行为。同时,CPA应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尤其要在执业规范、会计专业术语的法律意义上下足功夫,以免因法律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建立CPA审计报告评价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审计报告评价小组,对CPA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对于能客观、充分、真实地揭露会计信息的审计报告,应通报表扬,提高执业所的知名度;对于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审计报告,由财政部门及有关机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除了追究罚款、赔偿责任外,还应吊销执业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完善和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新《会计法》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它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将会从根本上改善会计基础信息的质量,这有助于独立审计的顺利开展。随着《证券法》、新《会计法》的相继出台,《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应作相应修改。而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在独立审计准则中的可操作性方面则显得滞后,如对审计风险、重要性水平等未能进行量化,给CPA的职业判断带来困难,因而也应加快其修订、完善的过程,以减少CPA的执行风险,缩小审计“期望偏差”。
责任编辑 袁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