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确认收入的同时,应交纳各种与销售有关的税金。
在企业销售理论上成立,而货款尚未确定能否收回时,企业可以动用流动资金来垫付税款。而当流动资金不足以垫付税款时,企业只能欠税。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增设“递延产品销售收入”会计科目。其核算方法如下:企业发出商品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递延产品销售收入”、“递延税款”科目,当货款收回,事实销售成立时,企业应及时将“递延产品销售收入”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借记“递延产品销售收入”、“递延税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设立该科目核算的最大优点是: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与销售收入对等,不存在动用流动资金垫支税款的现象,与国际惯例完全接轨。但同时也存在企业可能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税款入库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金融、税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上现象完全可以避免。
责任编辑 温彦君
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确认收入的同时,应交纳各种与销售有关的税金。
在企业销售理论上成立,而货款尚未确定能否收回时,企业可以动用流动资金来垫付税款。而当流动资金不足以垫付税款时,企业只能欠税。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增设“递延产品销售收入”会计科目。其核算方法如下:企业发出商品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递延产品销售收入”、“递延税款”科目,当货款收回,事实销售成立时,企业应及时将“递延产品销售收入”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借记“递延产品销售收入”、“递延税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设立该科目核算的最大优点是: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与销售收入对等,不存在动用流动资金垫支税款的现象,与国际惯例完全接轨。但同时也存在企业可能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税款入库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金融、税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上现象完全可以避免。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