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3月15日,朱镕基总理签发了第28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标志着由国务院直接向中央企业派驻监事会制度的正式建立。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尤其是财务监督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会计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可靠,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决策。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在加强会计监督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许多创新和突破,确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社会中介监督和国家行政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法律武器。国有企业作为上述法律、法规和条例的监督客体,有必要对监事会监督和财会监督进行分析、比较和鉴别,找出它们之间的共性特征和个性差异,以便自觉搞好财会监督,配合监事会监督,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外部环境,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笔者认为,监事会监督和财会监督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是不同层面上为了共同的目标开展的监督。从整体上讲,财会监督为监事会监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3月15日,朱镕基总理签发了第28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标志着由国务院直接向中央企业派驻监事会制度的正式建立。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尤其是财务监督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会计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可靠,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决策。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在加强会计监督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许多创新和突破,确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社会中介监督和国家行政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法律武器。国有企业作为上述法律、法规和条例的监督客体,有必要对监事会监督和财会监督进行分析、比较和鉴别,找出它们之间的共性特征和个性差异,以便自觉搞好财会监督,配合监事会监督,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外部环境,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笔者认为,监事会监督和财会监督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是不同层面上为了共同的目标开展的监督。从整体上讲,财会监督为监事会监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监事会监督为财会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两种监督制度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一、在监督性质上,监事会监督是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力的行政监督,财会监督是企业保证自身持续经营和加强内部管理需要的业务监督。由国务院直接向中央企业派出监事会,明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强化对经营者的权力监督,行使所有者终极所有权的具体体现,也是“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监督中的高层次监督,是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手段。而财会监督是企业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在企业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措施,是确保企业自身能够持续经营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业务监督。
二、在监督形式上,监事会监督属外部监督,企业财会监督属内部监督,两种监督来自不同的监督主体。《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央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向国务院报告。监督主体是由国家从被监督企业之外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力。财会监督是企业内部监督,监督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体现的是企业内部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三、在监督过程上,监事会监督是结果监督(也叫事后监督),企业财会监督是全过程监督(是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暂行条例》将监事会到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性为事后监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主要是为了政企分开而设计的,避免由于监事会的派进而成为企业的“新婆婆”。但是,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特别是面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贸易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现实,企业财会工作必须从过去的事前借款记账、事中算账催账、事后填表报账、年终决算封账等具体繁琐的会计实务中转到事前预测规划、事中监督控制、事后归纳总结的管理会计、决策会计的新型财会管理制度上来,以减少监督成本,提高监督质量。
四、在监督力度上,监事会监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综合性,而企业财会监督则具有相应的专业性和经常性。根据《暂行条例》精神,中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权威性和综合性突出反映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监事会由国务院直接派出,层次高;二是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领导担任,级别高;三是费用自理,不花企业一分钱,独立、公正性强;四是必要时可以协调组织社会中介、政府审计部门进驻企业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综合力度大;五是监事会可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而企业的财会监督在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中时时、事事、处处体现出来,主要由企业内部一系列财会管理制度来体现,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内部岗位分工牵制约束制度,会计稽核制度,原始会计记录、会计凭证、会计印章分工管理制度,会计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和财务报告传递报送制度等,专业性比较强,贯穿于企业经常性经济活动之中。
五、在监督手段上,监事会的监督手段以查账为中心,企业财会监督手段贯穿于记账、算账和报账全过程。监事会进驻企业查账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自己查,又可以组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还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查账。而企业内部财会监督手段则从建章建制、加强内控和约束制衡上下功夫。监督手段纵向到底,从企业总部到分厂、车间、班组,直至每个业务员、销售员或每项经济往来,都必须接受财会监督;横向到边,涉及到企业每项经济业务和所有资金运作;监督的手段灵活多样,贯穿于记账、算账和报账全过程。
六、在监督重点上,监事会重点监督企业整体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属较高层次的外部监督;企业财会监督是对每项具体经营业务和财务开支进行监督,属基础性内控监督。由于监事会不常驻企业,一般是一年到企业开展两次监督检查工作及专项检查,其监督重点一般是对年中、年底财务决算、会计报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重大决策措施和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而企业财会监督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来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的,监督的重点是按照各自的权限和分工,对企业每笔资金的开支、每项经济业务的收支、每件资产的盈亏和企业每个分厂、车间、班组的成本核算、效益增减进行监督检查,是基础性、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七、在监督范围上,监事会监督的范围目前定性在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内,而财会监督覆盖所有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场所。中央企业数量虽然不多,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关键作用和重要地位不容忽视,加强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对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按照“国家所有、分级负责、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由各地参照《暂行条例》派出监事会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而财会监督面宽量大业务多,不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不论是政府机关还是社会团体,都在财会监督范围之内。完全可以这样讲,只要有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的地方,都是财会监督的范围。
总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是属于国家权力机构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强制性的行政监督,监督结果得到法律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因此,监事会监督的有效开展,必然有效地保证企业的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并可弥补和纠正企业内部财会监督不实、不力、不到位等问题,是对企业内部财会监督的一种再监督。同时,企业内部财会监督的有效进行,又为监事会进驻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重要的第一手真实、完善、准确的财会资料。二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