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当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但对进项税额如何计算并未说明,致使一些单位涉税会计处理错误,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笔者现将实际工作中的做法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2000年3月由于仓库倒塌毁损一批产品,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98000元,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46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价值为320000元,外购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
损失产品成本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购进额=98000×(320000÷460000)=68174(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68174×17%=11590(元)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9590
贷...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当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但对进项税额如何计算并未说明,致使一些单位涉税会计处理错误,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笔者现将实际工作中的做法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2000年3月由于仓库倒塌毁损一批产品,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98000元,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46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价值为320000元,外购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
损失产品成本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购进额=98000×(320000÷460000)=68174(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68174×17%=11590(元)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9590
贷:产成品 9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590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