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购入货物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而当购入货物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待这部分购入货物用于按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科目。在企业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上述情况耗用的材料还须调整为实际成本,才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在实务中,对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为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1.当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基建工程等税法规定的不予抵扣项目领用购进材料时,按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有关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2.期末用计算出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或综合差异率)乘以上述基建工程等不予抵扣项目耗用的材料计划成本,得出该部分耗用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并作相应的会计分录。
3.由第一步计入在建工程等有关...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购入货物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而当购入货物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待这部分购入货物用于按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科目。在企业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上述情况耗用的材料还须调整为实际成本,才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在实务中,对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为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1.当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基建工程等税法规定的不予抵扣项目领用购进材料时,按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有关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2.期末用计算出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或综合差异率)乘以上述基建工程等不予抵扣项目耗用的材料计划成本,得出该部分耗用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并作相应的会计分录。
3.由第一步计入在建工程等有关科目的金额加或减第二步计算出的该项耗用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的余额乘以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出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等有关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