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会计法》第六章分8条明确规定了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与原《会计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便于在实际执行中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增强了可操作性。②在追究法律责任上,除了保留原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形式外,对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也作了规定,根据违法者的对象不同,区分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在表述上更符合法律规范。③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轻重有度,标准清楚,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新《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行政处罚制裁的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其目的是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通过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行政处分制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
新《会计法》第六章分8条明确规定了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与原《会计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便于在实际执行中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增强了可操作性。②在追究法律责任上,除了保留原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形式外,对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也作了规定,根据违法者的对象不同,区分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在表述上更符合法律规范。③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轻重有度,标准清楚,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新《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行政处罚制裁的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其目的是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通过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行政处分制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制裁的对象限于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国家工作人员。
新《会计法》在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时,根据不同的对象,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如第42至44条所列举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各种违法行为,其违法主体是“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政责任,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分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等行政处分。第45至47条也都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新《会计法》在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时,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具体形式及标准,便于实际操作。而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又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与修订前《会计法》相比更符合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通过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进一步维护了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了国家、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符合社会主义会计目标要求的。
新《会计法》还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赋予了财政部门会计管理的权力。与修订前《会计法》相比,权责规定得更明确,有利于避免对违法行为处理时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但应当强调的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不能仅仅看作是一种权力,它是财政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果财政部门疏于管理与监督,甚至滥用职权,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关只能是司法机关。从法律责任的后果看,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新《会计法》第42条至47条都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目前《刑法》中只有第255条的规定是直接与会计有关的。该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刑法》修订在前,《会计法》修订在后,所以《刑法》中还缺少直接针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条款,只有一些间接联系的条款。如《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显然,目前的《刑法》对于只违反《会计法》的规定,而不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是有困难的。为了使《会计法》在修订之后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根本上杜绝会计造假的现象,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