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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蒋海华 (作者单位:浙江广厦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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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贯彻执行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文件时,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会因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而导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出现红字。一个很普遍的例子就是,假定上市公司以前年度未计提四项准备或只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而历年又无结余的未分配利润,1999年实行计提四项准备并追溯调整,未分配利润期初数即会出现红字。未分配利润出现红字的原因在于以前年度利润超分配,即超分配现金股利、超分配股票股利或超提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或兼而有之。对于超提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及35号文的要求,可将超提部分如数冲回,但对于超分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因该经济业务一旦发生即具有一定的不可逆转性,并且这种超分是由国家有关规定的滞后出台造成的,所以,笔者认为对此可不作会计处理,仍将红字保留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项目中,但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披露。当然,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制定本年度利润预分方案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在弥补完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才能分配,这是《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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