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处置该项投资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予以纳税。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仅是出售该股权投资收益应交的所得税,原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应交的所得税从原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金额中转入应交所得税。那么,递延税款在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处置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现介绍如下:
例:A公司以固定资产对B企业投资,其投资额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A公司投出资产账面价值75000元(不考虑折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78000元。A公司对B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二年后A公司将该投资转让(二年内A公司未再追加投资),如果转让所得价款分别是(1)85000元(2)76000元(3)73000元(假设二年内未获得任何投资利润),在这三种情形下A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初始投资时,情形(1)(2)(3)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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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处置该项投资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予以纳税。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仅是出售该股权投资收益应交的所得税,原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应交的所得税从原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金额中转入应交所得税。那么,递延税款在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处置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现介绍如下:
例:A公司以固定资产对B企业投资,其投资额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A公司投出资产账面价值75000元(不考虑折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78000元。A公司对B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二年后A公司将该投资转让(二年内A公司未再追加投资),如果转让所得价款分别是(1)85000元(2)76000元(3)73000元(假设二年内未获得任何投资利润),在这三种情形下A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初始投资时,情形(1)(2)(3)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
贷:固定资产 75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0
递延税款 990
其中,递延税款=(78000—75000)×33%=990(元)
处置投资时,情形(1)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7000
情形(2)(3)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6000(73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2000(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78000)
同时,情形(1)(2)(3)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010
下面,针对该例题中涉及递延税款的会计分录分别情形(1)(2)(3)来讨论。
情形(1):处置投资所得价款85000元,大于投资账面价值78000元,且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该投资应交所得税=(85000——75000)×33%=3300(元)
根据会计法规,应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85000—78000)×33%=231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990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2310
递延税款 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期末,“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余额为从“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入的2010元。
情形(2):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6000元,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000元,而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该投资应交所得税=(76000—75000)×33%=330(元)
根据会计法规,本期处置投资收益=76000—78000=-2000(元),即为投资损失,不用交税,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为0。
原已计入递延税款而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330=660(元),应将其随同该项投资的股权投资准备一—同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60
此时,“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余额为2670元,即投资初始时账面金额2010元与上述转入660元的合计数。
情形(3):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3000元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000元也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73000—75000=-2000(元),不需纳税。根据会计法规,处置投资收益=73000-78000=-5000,即为处置投资损失,不发生所得税费用。此时,应将递延税款全部贷方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递税税款 9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990
此时,“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余额为3300元,即初始投资时的账面金额2010元与上述转入的990元的合计数。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