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9年一季度开始,债转股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一年多来,债转股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笔者亲身经历了企业一方债转股工作的全过程,因此,对债转股工作比较关心,体会也较深。笔者认为,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有许多现象值得引起人们的深思。
现象之一:鞭打快牛,保护落后,鼓励逃避债务,严重挫伤企业维护信用的积极性。
为了帮助解决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债务危机,加快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金融制度的进程,国家有关部门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从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改善国企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出现了鼓励逃避债务、保护落后的现象。
尽管国家对实施债转股的条件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但由于实施债转股后可以降低利息费用,而且短时期内免去了偿还巨额本金的压力,因此,各企业使出浑身解数争取入围,客观上造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问题。而银行为保护其自身利益,在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中确定债转股额度时,总是极力倾向于将份额过多地给予那些债务数量巨大、无法偿还利息的企业...
从1999年一季度开始,债转股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一年多来,债转股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笔者亲身经历了企业一方债转股工作的全过程,因此,对债转股工作比较关心,体会也较深。笔者认为,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有许多现象值得引起人们的深思。
现象之一:鞭打快牛,保护落后,鼓励逃避债务,严重挫伤企业维护信用的积极性。
为了帮助解决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债务危机,加快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金融制度的进程,国家有关部门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从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改善国企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出现了鼓励逃避债务、保护落后的现象。
尽管国家对实施债转股的条件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但由于实施债转股后可以降低利息费用,而且短时期内免去了偿还巨额本金的压力,因此,各企业使出浑身解数争取入围,客观上造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问题。而银行为保护其自身利益,在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中确定债转股额度时,总是极力倾向于将份额过多地给予那些债务数量巨大、无法偿还利息的企业。至于那些为了维护自身的信誉而勉强付息的企业,则很难得到债转股额度。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企业的偿债积极性,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另外,由于债转股的实施和银行不良贷款的剥离同步进行,在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度确定的情况下,扩大了不良贷款的剥离额度就相应缩小了债转股额度,有限的债转股额度对于庞大的国企负债无疑是杯水车薪,对于力图通过债转股减轻债务负担从而达到扭亏脱困目标的企业无疑又增加了实施难度。
现象之二:“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嫁风险,国有资产变相流失。
债转股实际上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一种宏观上的债务重组,将银行国有资产注入国有企业作为对国有企业的出资。同时将银行的信用风险集中地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并未因此而减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持股公司(按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年限为10年),这就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持股阶段内寻求新的转让方向,实现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投资者为了保证所持股权在未来规定年限内退出,必须使其所持股权保值增值。如果国有企业债转股后无法按预期目标扭亏为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就无法安全退出,则转成股本以后的债权损失会更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保证自身安全,在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中,往往会附加债转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回购股权或者给予固定回报的条款。这样一来,协议生效后,如果债转股的企业未能如期实现预期的利润或无法迅速提高盈利能力,为了回购这些股权或者支付固定的回报,届时只能再向银行大量举债,企业又可能重新陷入新的债务危机,重新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和利息负担,债转股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失去意义。
另外,在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中,企业除被迫签订在规定期限内回购股权的条款外,有的还被要求签订在企业本身无法回购股权时用其上市公司增资配股资金回购或要求转股企业的上级部门承诺对回购股权担保的条款。如果债转股实施后,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的利润、达到预期的目标,但由于协议中载有强制性的保证条款,使金融资产公司的股权都能如期退出,但结果是不良资产的损失风险从银行转嫁给企业或是企业的上级部门。这样,虽然银行的国有资产保住了,企业的不良资产却因为转股而扩大,它们因为债转股而给自己带上了“紧箍咒”:不管债转股后企业是否能如期实现预期效益,银行都能将不良资产的包袱甩给企业。这种通过实施债转股将银行不良资产转移给转股企业的做法与希望通过债转股达到企业扭亏为盈、银行盘活不良资产的根本目的是相违背的。
现象之三:企业为了能够实施债转股,在签订债转股协议时一让再让,不断妥协,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
在签订债转股协议时,企业往往被迫签订一些不平等条款,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不审批、不签字、不盖章。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遵守《公司法》中对股东同股同酬、风险共担的有关规定,要求转股企业向其支付固定回报,有的甚至高达4.5%以上,扣除所得税影响,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差无几;有的企业则被要求转股的当年就要回购股权。企业要求债转股就是因为资本金过低,债务负担太重,需要轻装上阵,在国家给予的良好环境下迅速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如果企业花九牛二虎之力实施了债转股,但是债转股后还未及喘息,又要被回购股权的压力所困扰,这种做法必然严重损害企业经营者希望通过债转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上述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疑给债转股政策目标的实现带来了巨大的障碍。要克服这些障碍,实现债转股政策的预期目标,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企业双方的努力以外,当务之急是要实现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授权,使债转股过程中企业签约的主体地位得以明确,加强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地位的法律保障。
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正确认识自己为期10年的使命,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严格规范债转股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协调好银行、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贸委、财政部“五架马车”之间的关系,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债转股实施范围。第二,必须真正地发挥股东的作用,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监管,整顿班子,科学决策,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资本运营和资金使用的监控。第三,积极寻求多方面的资产重组渠道,包括督促债转股企业对股权的回购,向社会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等,努力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
当然,无论外界条件如何作用,企业的自身努力始终是债转股政策获得成功的关键。债务负担重是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主要原因。许多国有企业衰落的根本原因是企业体制落后,经营管理不善,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缺乏竞争能力。因此,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大力培育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映速度,把实施债转股同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从深层次解决企业矛盾。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国家实施债转股的初衷。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