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启事:本刊2000年第6期刊登的《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00]5号)文件,因发文机关对其中部分条款做了修正,现将修正后的条款刊登如下:“第四条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第六条(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热爱会计工作。”“第二十一条……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刊编辑部)
启事:本刊2000年第6期刊登的《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00]5号)文件,因发文机关对其中部分条款做了修正,现将修正后的条款刊登如下:“第四条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第六条(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热爱会计工作。”“第二十一条……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