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布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于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另据国税发(2000)83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该条所称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该规...
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布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于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另据国税发(2000)83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该条所称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亦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0年6月5日《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