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会计证。但没有明确规定会计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应持有会计证。笔者认为:会计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除应持有执法证书外,还应持有“会计证”。
首先,这是由会计监督检查部门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从法律上明确了这些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主体资格。同时,从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业务来看,是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而这本就是会计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次,是由会计工作的专业技能特点所决定的。会计工作专业性强,服务领域广,知识更新快,特别是近年来会计造假手段比较隐蔽。作为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如果不懂会计业务,势必导致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力,从而影响《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责任编辑 温彦君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会计证。但没有明确规定会计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应持有会计证。笔者认为:会计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除应持有执法证书外,还应持有“会计证”。
首先,这是由会计监督检查部门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从法律上明确了这些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主体资格。同时,从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业务来看,是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而这本就是会计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次,是由会计工作的专业技能特点所决定的。会计工作专业性强,服务领域广,知识更新快,特别是近年来会计造假手段比较隐蔽。作为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如果不懂会计业务,势必导致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力,从而影响《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