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会计法》即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会计工作已经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重在新《会计法》的实际执行。为此,本文对如何贯彻落实好新《会计法》提出三点建议:
一、应认真搞好对单位负责人的新《会计法》培训工作,切实强化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工作第一负责人的遵法、守法意识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也必须对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这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新《会计法》的特点之一,就是突出和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如《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了真正使单位负责...
新《会计法》即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会计工作已经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重在新《会计法》的实际执行。为此,本文对如何贯彻落实好新《会计法》提出三点建议:
一、应认真搞好对单位负责人的新《会计法》培训工作,切实强化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工作第一负责人的遵法、守法意识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也必须对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这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新《会计法》的特点之一,就是突出和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如《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了真正使单位负责人明确自己对单位会计工作所负的责任,笔者认为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抓好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新《会计法》的培训工作。通过专门培训,使单位负责人真正知新《会计法》和懂新《会计法》,从而使单位负责人自觉遵守新《会计法》,依照新《会计法》的规定切实抓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真正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所负的责任落到实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会计法》培训,我认为可采取举办培训学习班并发培训合格证的方式,而且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单位负责人要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这样,取得合格证的单位负责人就再也不能以“不懂会计法”为借口来推卸责任,从而真正履行好《会计法》赋予他们的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二、应认真抓好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执法到位
新《会计法》克服了原来多头执法的缺陷,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再好再完备的《会计法》,如果把它束之高阁,不付诸实施,那么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在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工作中,如果对会计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对单位出现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无法发现或不去发现,也就不可能使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势必会失去《会计法》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久而久之,认真执行《会计法》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挫伤。因此,财政部门必须依照《会计法》规定的职责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要做好这一工作,笔者认为应狠抓会计执法监督检查的队伍建设,从严抓好会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没,建立对会计执法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确保会计监督、检查执法到位。
三、应严格依法追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新《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比原《会计法》更具可操作性。新《会计法》第六章不仅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而且还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既惩处违法会计人员又惩处违法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比如第43条的规定等。这些规定表明,今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不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还可能受到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法律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关键还得靠执法人员去严格执行。也就是说,要对现实中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不管该单位效益是好还是差,违法人员职务、地位是高还是低,都必须严格依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该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就追究什么法律责任,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此,各级执法部门首先必须切实提高对严格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纪观念。其次,要按照将会计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与对会计违法行为惩处的职能分开的原则设置执法机构,实行处罚与检查分离,切实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最后,要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情况和法律制裁情况进行曝光,使更多的单位和更多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从而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总之,只有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依法严惩,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才能维护《会计法》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会计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