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会计法》赋予了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对于财政部门而言,这不仅仅是权利,更重要的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笔者认为,要依法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和责任,财政部门就必须模范守法、严格执法和惩治违法。
一、模范守法。新《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新《会计法》又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财政部门在会计工作中的管理地位,赋予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而要管理好会计工作,作为管理者,必须模范守法。俗话说得好:打铁还靠本身硬。正人先正己,模范遵守新《会计法》和国家的会计法规、政策和制度,是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首先要做到的。要别人把账做好,自己应先做好账;要别人规范会计行为,自己的会计行为...
新《会计法》赋予了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对于财政部门而言,这不仅仅是权利,更重要的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笔者认为,要依法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和责任,财政部门就必须模范守法、严格执法和惩治违法。
一、模范守法。新《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新《会计法》又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财政部门在会计工作中的管理地位,赋予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而要管理好会计工作,作为管理者,必须模范守法。俗话说得好:打铁还靠本身硬。正人先正己,模范遵守新《会计法》和国家的会计法规、政策和制度,是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首先要做到的。要别人把账做好,自己应先做好账;要别人规范会计行为,自己的会计行为首先要规范。只有这样,才能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才能对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治,才能对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严格执法。新《会计法》第32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第31条第3款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些条款明确了财政部门在会计工作中的监督权,并规定了监督的范围。新《会计法》第33条还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条规定又明确了财政部门在会计工作中的检查权。严格执法,就是要求财政部门依据新《会计法》及有关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认真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营造会计工作的良好氛围,建立和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为此,财政部门要设置相应的会计管理及监督机构(如会计管理科);配备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公正客观,敬业爱岗,有较强的政策、业务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专门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不姑息迁就,不心慈手软,更不能袒护、包庇、通同作弊。要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争取这些部门的支持。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重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要采取各种方式鼓励群众监督,依法查办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案件,并保护和奖励举报单位和个人。
三、惩治违法。新《会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这一章的规定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加强了违法行为的责任,同时又赋予了财政部门较大的行政处罚权。新《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会计法》第43条、第44条等也都赋予了财政部门在会计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的行政处分权。财政部门作为管理者和监督检查者,在模范守法和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必须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依法惩治违法行为是行使行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惩治违法不是目的,是手段,是为了促进全社会更好地贯彻施行《会计法》。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惩治违法行为,是目前财政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伸张正义,打击邪恶,尽忠职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是权利,更是责任。新《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这是一种权利,但更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要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惩治违法。模范守法是为了更好地严格执法和惩治违法,惩治违法是为了促进模范守法和严格执法。财政部门只有做好这三方面的工作,才能使我国的会计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正常快速地发展,才能最终实现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才是真正履行新《会计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新《会计法》第47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条款明确了财政部门在会计工作管理监督中的责任。不正确行使权利,不严格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习和施行新《会计法》时,一定要牢固树立是权利更重要的是责任的观点。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