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收益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对收益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
国际会计准则对收益(INCOME)的定义为:“收益指企业在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资产的流入和增值、负债的减少,从而导致权益增加。但不包括与权益所有者出资有关的那些事项。”
那么,到底什么是收益呢?在传统会计中一般认为企业收益是指一个会计期间企业的全部收入超过全部费用和损失的余额。或者说会计收益是指本期已实现的收入与其相关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与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利润相同。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收益相当于会计界习惯上讲的总收入概念,而不是利润概念。
(二)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不包括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增加”。这里强调了三点:第一,正常的经营活动是收入的来源,收入不包括利得。第二,收入是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观念看,权益增加包括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收入只包括企业自身收到的或应收到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代第三...
(一)收益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对收益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
国际会计准则对收益(INCOME)的定义为:“收益指企业在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资产的流入和增值、负债的减少,从而导致权益增加。但不包括与权益所有者出资有关的那些事项。”
那么,到底什么是收益呢?在传统会计中一般认为企业收益是指一个会计期间企业的全部收入超过全部费用和损失的余额。或者说会计收益是指本期已实现的收入与其相关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与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利润相同。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收益相当于会计界习惯上讲的总收入概念,而不是利润概念。
(二)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不包括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增加”。这里强调了三点:第一,正常的经营活动是收入的来源,收入不包括利得。第二,收入是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观念看,权益增加包括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收入只包括企业自身收到的或应收到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代第三者收取的金额,如销售税、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中。在代理业务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代货主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货主收取的款项不是收入,收入的仅仅是佣金。第三,投资者出资所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不包括在收入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收入的定义相当于营业收入的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收入的定义为:“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这里也强调了三点:第一,收入的来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这样投资者出资所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自然就不包括在收入之中。同时也说明收入是企业从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即利得不属于收入。第二,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里没有提及“权益的增加”的限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对收入定义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作了如下解释: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但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这里仅指收入本身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而不是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毛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所以使用了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这是对第二条的补充限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个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我国原有会计制度中所说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他业务收入。例如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经营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他人使用本企业无形资产等而应收的使用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该概念也相当于营业收入。
(三)利得
目前,对利得有两种不同的定义:
第一种定义认为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对利得的定义为:“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利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利得是指满足收益的定义但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在企业正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项目(这里指收入以外的其他项目)。例如利得包括了那些变卖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将利得在损益表中予以确认时只是报告其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额。两个会计准则对利得的定义是一致的,与我国会计制度所说的营业外收入基本相同。
第二种定义认为利得是总收入。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财务报告的原则公告(即财务报告的框架公告)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利得作了如下定义:“利得是除涉及所有者投资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如用公式表示应为:利得=收入+其他利得。并由利得取代收入作为财务报表的要素。笔者认为在这里应该把利得理解为总收入。
我国准则中使用的“收益”、“收入”、“利得”来自对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翻译。笔者认为,对上述准则中“收益”、“收入”、“利得”三者的关系应作如下理解:会计准则中所说的“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应该理解为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利得(营业外收入)或收益包括营业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会计准则中所说的“利得=收入+其他利得”,应理解为总收入=收入+其他收入(指已确认而未实现的收入,如股票市价增值)。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