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严格限制破产界限的意义
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清偿等一系列程序的总称。目前,对破产界限在理论界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界限应是丧失偿债能力,即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所引起的不能到期偿还债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资不抵债;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界限应是不能到期偿还债务,不仅包括前述原因引起的不能到期偿还债务,还包括由于资金周转不灵造成的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依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这一规定较倾向第一种观点。这是因为,破产并没有将投资人利益置於完全保护状态下,倘若破产界限过宽,容易被债务人利用来逃避债务责任或向投资者转嫁经营风险。这里的投资者应包括债权人和外部股权人(外部股权人是指未掌握企业控制权的股东,是相对于内部股东而言的,内部股东既有剩余要求权又拥有企业控制权。)也就是说,破产界限应以资不抵债为前提,而不宜过宽。
2.破产的激励效应
①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破产,强制债务人以其全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限定了清偿债务的时间,使得债务不再被拖延。
②适度保护债务人利益...
1.严格限制破产界限的意义
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清偿等一系列程序的总称。目前,对破产界限在理论界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界限应是丧失偿债能力,即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所引起的不能到期偿还债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资不抵债;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界限应是不能到期偿还债务,不仅包括前述原因引起的不能到期偿还债务,还包括由于资金周转不灵造成的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依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这一规定较倾向第一种观点。这是因为,破产并没有将投资人利益置於完全保护状态下,倘若破产界限过宽,容易被债务人利用来逃避债务责任或向投资者转嫁经营风险。这里的投资者应包括债权人和外部股权人(外部股权人是指未掌握企业控制权的股东,是相对于内部股东而言的,内部股东既有剩余要求权又拥有企业控制权。)也就是说,破产界限应以资不抵债为前提,而不宜过宽。
2.破产的激励效应
①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破产,强制债务人以其全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限定了清偿债务的时间,使得债务不再被拖延。
②适度保护债务人利益。企业破产是针对有限责任制的法人企业的,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制使得法人对债务的清偿不再株连法人财产以外的经营者个人财产。破产对债务人的最大激励作用在于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债务豁免,即超过法人财产价值以外的债务,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③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社会角度来看,破产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淘汰制度。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将产品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不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企业淘汰出局。而适应社会环境的企业诞生,适应变化的企业存续,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产业及产品结构不断地趋于合理,社会的有限资源在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中得到优化配置。
3.破产的风险
①破产使股权人投资化为乌有。在破产中,股权人特别是外部股东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他们对企业资产剩余要求权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将损失其全部投资额。
②破产使债权人失去足额收回债权的机会。如果企业资不抵债,或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但只要企业仍能处于持续经营中,债权人仍有收回投资的希望,即使企业到期不能还债,那也只是隐形损失,而一旦债务企业宣告破产,这种损失就成为外显损失。因为,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的要求权限度仅是债务企业的全部资产,而债务企业的资产价值又不能抵偿其全部债务,因此,债权人就要蒙受不能足额收回投资的风险。
③破产还会造成一大批失业群体,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4.破产方式的选择
从严格意义上讲,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但是,这种法律行为是以商业行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都属于商业行为)为基础的,没有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法院不会判决任何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进入破产。由于破产会产生巨额的破产费用及损失,对债务方与债权方均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那些债权人人数较少而又需要破产的企业,可以避免法律形式的破产,双方采取私下了结的方式,以避免无谓的损失。私下了结是指不通过破产法庭,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进行清算,免去法律破产的清算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私下了结比法律破产的效率要高,一方面程序简单;另一方面可节约费用、降低破产成本,债权人在清算中可获得较多的补偿,即损失较少。而对那些规模较大、债权人人数较多的企业,不适于采取私下了结的“破产”方式。因为私下了结会加大债务人与众多债权人以及众多债权人之间的谈判成本。因此,当债权人较多时,应采取法律破产方式。二者比较,法律破产刚性较强,费用较大;私下了结破产弹性较大,费用较低,但容易被某一方投机。
5.严格破产、鼓励兼并的意义
目前,我国资不抵债的企业较多,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一下子让适于破产的企业都破产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压力,给现有的经济秩序造成较大的混乱。所以,鼓励经营前景较好、经营机制较完善的企业兼并准破产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但未宣告破产的企业)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的有效措施。
我们这里讨论的兼并标的是准破产企业,并非一般意义的兼并。鼓励兼并的重要意义在于减小社会压力,争取平稳过渡。这就要给予兼并方较多的优惠政策,以激励效益较好的企业兼并准破产企业。但无论如何,都应树立企业是盈利组织的观念,不能摊派,要让企业在优惠政策与兼并损失间权衡。破产的重要界限是企业债务大于其资产公允值。但是,对兼并方来说,准破产企业中的某些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价值大于公允值,兼并可以取得廉价的资产,同时还可以享受政策上的优惠。只有这种企业,即对兼并方有价值的,才适于兼并。否则,摊派性的兼并会把一个较好的企业拖跨,造成更大范围的破产灾难。(本文作者系:天津财经学院会计系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周文荣